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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本文分析了非正规金融在吉林省农村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导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表现形式;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徐晶(1970~),女,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1.1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1-28-02
一、非正规金融在吉林省农村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1、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问题。自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机构网点,回拢信贷管理权限,使基层银行信贷能力严重萎缩。加之邮政储蓄在2007年前“只存不贷”,这样,吉林省广大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上只能依赖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规模有限。吸储能力弱,信贷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2、拓展农民的投资渠道。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扶农政策,造就了一批富裕农户。先富起来的农户渴望手中的资金能够创造更多的收益。金融抑制存在的结果使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严重扭曲,通货膨胀率较高时期的真实利率为负,迫使农户的储蓄存款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路径。同时,多数农民对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不熟悉。不愿涉足这些投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直接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投资方式成为他们首选的投资渠道。
3、非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由于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亲缘或地缘关系,融资时手续简便且较少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贷款者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具有很大的成本效益优势、信息优势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优势。
二、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相比有一定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特别是江、浙一带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民间直接借贷、金融互助会、集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典当行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受传统经营方式的制约。主要以民间直接借贷、集资、农资赊购赊销等初级形态为主,极少存在南方盛行的金融互助会、地下钱庄等组织严密的融资形式。
1、民间直接借贷。这是吉林省农村最普遍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农村民风纯朴,村民普遍重亲情,邻里关系和睦。面临无法从正规金融途径获取资金需求时,村民首选向亲戚或村邻借贷,借款条件以口头约定为主;借款金额以几百元至几万元居多:借款期限整体上以短期为主,但也有借贷双方不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通常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或贷款者索要时偿还。灵活性较强:借贷利率视借贷双方关系及借贷金额而定,对于借贷金额小、借贷双方关系密切的借款,往往没有名义上的利息,其利息是隐性的,是通过人情成本体现的。对于借贷金额较大、借贷双方关系一般的借款,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有些利率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可见。以利益机制和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农村民间信贷市场在吉林省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吉林省农村民间直接借贷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
2、农资赊购赊销。近年来,在吉林省农村广泛出现了农户及经营者赊购赊销农用生产资料的变相借贷行为。许多农资经销商纷纷打出诚信为民和全力助农的服务牌,开展了免费送农用生产资料到家活动。并提供“农资赊销服务”。这样一来。经销商不仅能快速打开销路,而且给农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农资赊购赊销在规模较大的种养殖户中也普遍存在。如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在销售时主动向代养户赊销饲料,收回成鸡时,在扣除饲料款的基础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频发,使吉林省桦甸、磐石、永吉以及蛟河等部分地区农民粮食减产,导致农资经销商收回赊账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基层农资经销商在无法收回赊账的压力下,选择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损害农户利益。
3、企业集资。由于吉林省农村私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乡镇企业、农村中小企业起步晚,发展规模有限,他们无法完全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向职工筹募生产性资金便成为他们筹集资金的捷径。与东部发达地区农村集资相比。吉林省农村企业集资利率偏低,市场化运作情况较差,企业内部农民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与不愿意参与本村镇企业集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吉林省一些农民更热衷于参与一些虚假宣传的非法集资活动。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万里大造林案、吉林赛诺斯案、海天案等非法融资案件中,受害者主要来自东北三省。
4、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在吉林省农村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汽车、摩托车、金银饰品、股票、国债等常见质押物不是每个家庭都拥有,同时由于农户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无法抵押,这就决定在农村典当中主要以房屋典当和生活用品典当为主,抵押物范围较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典当行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高。
5、小额贷款公司。自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社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较高,截至2009年12月末,吉林省已批准121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本金累计达26.42亿元。已经批准了7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资本金累计15.72亿元。已获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省主要市(州)、县、地级市和长白山管委会。其服务对象面向“三农”。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发展中存在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监管存在空白;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经营能力受限制:盈利水平与担保、典当相比较低等问题。
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强化监管
非正规金融是“双刃剑”,它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它在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国家税款流失、增加社会不稳定等方面显现负面效应。目前对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既“管”又“扶”,有“堵”有“疏”的态度。应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 别,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和一些具有欺诈性质的集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可指定专门职能部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部门应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正确引导农民的投资行为,不断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抵御能力,让农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三)总结借鉴东南沿海农村民间融资的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金融互助会,也称为合会或合会,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它具有自治、自愿参与、进退自由、高度自给自足、决策时一致同意等特征。具体运作方式上表现为会首和所有会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金融互助会是我国东南沿海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其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利率多数控制在我国高等法院司法解释中界定的“高利贷”标准之内。吉林省在规范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时,可适当借鉴其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四)继续做好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工作
2010年3月,吉林省政府召开了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确定了公主岭市、农安县、前郭县、扶余县、柳河县、舒兰市、东辽县、敦化市和白城市洮南区为试点县(市、区),确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省邮储银行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4家银行为以直补资金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试点银行。用直补资金担保是撬动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民的有效手段,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今后几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政府应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D],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论文库,2004。
[2]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中国农村观察。2004,(02)。
[3]王震,吉林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与运作机制研究[D],东北师大研究生论文,2009。
[4]王晓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4)。
[5]徐传谌、刘振强,非正规金融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2)。
[6]郭艳云,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及其规范[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表现形式;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徐晶(1970~),女,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1.1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1-28-02
一、非正规金融在吉林省农村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1、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问题。自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机构网点,回拢信贷管理权限,使基层银行信贷能力严重萎缩。加之邮政储蓄在2007年前“只存不贷”,这样,吉林省广大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上只能依赖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规模有限。吸储能力弱,信贷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2、拓展农民的投资渠道。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扶农政策,造就了一批富裕农户。先富起来的农户渴望手中的资金能够创造更多的收益。金融抑制存在的结果使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严重扭曲,通货膨胀率较高时期的真实利率为负,迫使农户的储蓄存款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路径。同时,多数农民对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不熟悉。不愿涉足这些投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直接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投资方式成为他们首选的投资渠道。
3、非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由于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亲缘或地缘关系,融资时手续简便且较少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贷款者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具有很大的成本效益优势、信息优势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优势。
二、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相比有一定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特别是江、浙一带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民间直接借贷、金融互助会、集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典当行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受传统经营方式的制约。主要以民间直接借贷、集资、农资赊购赊销等初级形态为主,极少存在南方盛行的金融互助会、地下钱庄等组织严密的融资形式。
1、民间直接借贷。这是吉林省农村最普遍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农村民风纯朴,村民普遍重亲情,邻里关系和睦。面临无法从正规金融途径获取资金需求时,村民首选向亲戚或村邻借贷,借款条件以口头约定为主;借款金额以几百元至几万元居多:借款期限整体上以短期为主,但也有借贷双方不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通常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或贷款者索要时偿还。灵活性较强:借贷利率视借贷双方关系及借贷金额而定,对于借贷金额小、借贷双方关系密切的借款,往往没有名义上的利息,其利息是隐性的,是通过人情成本体现的。对于借贷金额较大、借贷双方关系一般的借款,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有些利率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可见。以利益机制和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农村民间信贷市场在吉林省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吉林省农村民间直接借贷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
2、农资赊购赊销。近年来,在吉林省农村广泛出现了农户及经营者赊购赊销农用生产资料的变相借贷行为。许多农资经销商纷纷打出诚信为民和全力助农的服务牌,开展了免费送农用生产资料到家活动。并提供“农资赊销服务”。这样一来。经销商不仅能快速打开销路,而且给农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农资赊购赊销在规模较大的种养殖户中也普遍存在。如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在销售时主动向代养户赊销饲料,收回成鸡时,在扣除饲料款的基础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频发,使吉林省桦甸、磐石、永吉以及蛟河等部分地区农民粮食减产,导致农资经销商收回赊账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基层农资经销商在无法收回赊账的压力下,选择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损害农户利益。
3、企业集资。由于吉林省农村私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乡镇企业、农村中小企业起步晚,发展规模有限,他们无法完全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向职工筹募生产性资金便成为他们筹集资金的捷径。与东部发达地区农村集资相比。吉林省农村企业集资利率偏低,市场化运作情况较差,企业内部农民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与不愿意参与本村镇企业集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吉林省一些农民更热衷于参与一些虚假宣传的非法集资活动。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万里大造林案、吉林赛诺斯案、海天案等非法融资案件中,受害者主要来自东北三省。
4、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在吉林省农村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汽车、摩托车、金银饰品、股票、国债等常见质押物不是每个家庭都拥有,同时由于农户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无法抵押,这就决定在农村典当中主要以房屋典当和生活用品典当为主,抵押物范围较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典当行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高。
5、小额贷款公司。自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社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较高,截至2009年12月末,吉林省已批准121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本金累计达26.42亿元。已经批准了7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资本金累计15.72亿元。已获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省主要市(州)、县、地级市和长白山管委会。其服务对象面向“三农”。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发展中存在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监管存在空白;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经营能力受限制:盈利水平与担保、典当相比较低等问题。
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强化监管
非正规金融是“双刃剑”,它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它在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国家税款流失、增加社会不稳定等方面显现负面效应。目前对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既“管”又“扶”,有“堵”有“疏”的态度。应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 别,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和一些具有欺诈性质的集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可指定专门职能部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部门应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正确引导农民的投资行为,不断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抵御能力,让农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三)总结借鉴东南沿海农村民间融资的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金融互助会,也称为合会或合会,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它具有自治、自愿参与、进退自由、高度自给自足、决策时一致同意等特征。具体运作方式上表现为会首和所有会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金融互助会是我国东南沿海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其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利率多数控制在我国高等法院司法解释中界定的“高利贷”标准之内。吉林省在规范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时,可适当借鉴其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四)继续做好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工作
2010年3月,吉林省政府召开了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确定了公主岭市、农安县、前郭县、扶余县、柳河县、舒兰市、东辽县、敦化市和白城市洮南区为试点县(市、区),确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省邮储银行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4家银行为以直补资金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试点银行。用直补资金担保是撬动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民的有效手段,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今后几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政府应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D],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论文库,2004。
[2]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中国农村观察。2004,(02)。
[3]王震,吉林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与运作机制研究[D],东北师大研究生论文,2009。
[4]王晓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4)。
[5]徐传谌、刘振强,非正规金融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2)。
[6]郭艳云,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及其规范[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