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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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不同类型的作品使文化日益繁荣,却也给原作者的著作权带来冲击——非法演绎作品频出现。是否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存在保护论和不保护论两种意见。笔者认为,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不仅是对演绎人著作权的肯定,也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促使效益最大化。我国就此问题,处立法空白和司法“无例可循”状态。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关键词: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立法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
  虽《著作权法》未明确出现“演绎作品”这词,但结合《著作权法》第12条可认为,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而按《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他人行使此条规定权利时,除第22条的特殊情形外,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若演绎作品违反了第10、22条即构成非法演绎作品。据此,非法演绎作品的含义有三: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有独创性;第二,应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第三,勿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二)国外有关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争辩
  侵权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学界存在两种声音:保护论和不保护论。
  1.持保护论观点的理由
  非法演绎作品虽是侵权作品,但也是侵权人的智力成果,有独创性,不能否认它的价值。若不对非法演绎作品加以保护,它再被第三者侵权,因这非法演绎作品的不被保护,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反变得合法,这无疑使得侵权行为越演愈烈,既不利于对演绎人的著作权的保护,更是对原著作权人的演绎权的再次侵害。现在社会存在着很多现象——原作品鲜有人知,非法演绎作品家喻户晓。从公共利益来看,优秀演绎作品会给社会带来多元化的文化,虽一定程度上侵害到个人利益,但却使公共利益上升。而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确是一个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当然,原作者的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全。
  2.持不保护论观点的理由
  无论是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的非法演绎作品,还是虽没必要得到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原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的非法演绎作品,其本质都是侵权作品。基于“任何人都不得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基本原则,此种违法行为产生的权利当然不应受法律保护。再,不保护非法演绎作品是基于对原著作权人的演绎权的保障。若非法演绎作品公开发行,在市场上泛滥,此时不加以制止,反保护,那势必会侵害到原作者的精神和经济利益。若侵权行为受保护,则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涌现,无疑会给原作品和原作者带来双重侵害。
  二、非法演绎作品应得到法律保护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非法演绎作品应得到法律保护。首先,非法演绎作品不能仅仅因为它没有得到原作者许可而不被认可,它依旧是演绎人智力成果的结晶,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为社会文化的繁荣注入新生命力。其次,保护非法演绎作品,实则是对原作品的法律保护,避免形成“二次侵权却是合法”的现象,演绎作品被不断复制却得不到保护,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再,保护非法演绎作品,更是肯定了演绎人的著作权,有利于呼吁更多人进行创作,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如果原作者主观上故意不允许演绎人演绎,试图独享利益,这对演绎作者是不公平的。所以,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其实是对演绎人和原作者的双重保护。
  三、我国对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著作权法》在关于非法演绎作品的权利规定方面还是空白。这一法律漏洞使得我国的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缺少具体得的法律,法官在判决有关非法演绎作品的案子时,在没有明确法律给予判决依据的情况下,只能以民法的公平原则,加合法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如果不加快对非法演绎作品的立法工作,可能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更不利于演绎者和原作者的利益。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即使法官有意识地保护非法演绎作品,却也是力不从心。非法演绎作品与合法演绎作品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取得了原作者许可。我国虽规定作者可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享有对自己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但是却需要演绎者和原作者进行洽谈,这是一个复杂、成本巨大且兼具风险的过程。
  四、完善我国对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着重强调了依法治国,完善相关立法机制。笔者认为,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首先,应该确定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不能仅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对非法演绎作品的引发的问题进行规制,须要通过立法,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其次,明确非法演绎人对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是有限的,这种保护不能损坏原作者的著作权,否则应给予原作者一定的赔偿。第三,明确侵权演绎人的责任。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演绎作品给原作者带来了财产和精神的损害,因此侵权者应向原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我国可借鉴美国版权法相关规定:演绎者未经版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创作了演绎作品,法律上推定这种演绎作品不具有可版权性;但如果演绎者的行为后来得到已有作品作者的追认,版权法的这种推定被推翻,演绎作品可以获得可版权性保护。最后,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我国无法像判例法国家那样把案例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司法判决却仍旧不能作为将来法官判决类似案例的依据。司法实践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力度有所欠缺,若无法加强以及实现司法判例的指导性作用,非法演绎作品的司法保护将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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