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生效集中化服务模式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ppyhubb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签订,1978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目前覆盖范围包括38个成员国,2个扩展国以及3个生效国,其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更成为了世界各国专利申请主体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经济而有效的途径。相信许多涉外专利工作者都对EPC体系的优势、特点以及工作流程如数家珍,本次我们并不打算重点在该体系的介绍上过多着墨,而会把重点放在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何有效地利用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提高效率、压缩成本和节省精力的目的,尤其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生效(Patent Validation)环节。
  欧洲专利生效(EuropeanPatent Validation,简称EPV)指的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并且公告之后,需要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之内,在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所选择的指定国家范围内,选择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进行专利注册,从而正式在该国获得专利保护。从正式生效之日起,该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阶段结束,所相关的管理、司法以及续展费缴纳的工作也从欧专局转移至各国专利局。
  目前,中国的广大申请人对于欧洲生效所使用的服务模式一般有两种,即:
  一、申请人全权委托国内事务所处理国外申请。在该模式下,该国内事务所将委托一家欧洲事务所,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需要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生效工作完成之后再从各国事务所层层回报给上级事务所,最终由国内事务所汇报给该申请人。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全程只需要跟国内事务所进行接洽,节省精力,从节省内部人力和简化管理考虑,大多数拥有庞大专利资产的申请主体大多会选择该模式。该模式的劣势在于,中间层层服务转包环节过多,成本难以控制。单线流程过于冗长,监控难度大。
  二、申请人自己负责与欧洲事务所接洽,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再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该模式的初衷是在于客户想要通过直接与欧洲事务所建立联系,达到缩短流程链,控制成本的目的。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流程链更短,申请人对整个流程的把控力更强,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达到压缩成本的目的。故而专利资产并不庞大的申请人会选择该模式。而其劣势在于,对企业内部专利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欧洲专利公约体系的相关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英文沟通能力。而且,由于申请人相比国内事务所,并不能给欧洲事务所提供大量的业务,往往在服务价格上优惠空间有限,加之对欧洲代理所市场和价格的不了解,并不能有效达到预期的压缩成本的目的。并且,随着自身专利资产的扩大,势必也会占据更多内部管理团队的精力和时间,难以长久维系。
  那么有没有一种服务模式,能够兼具缩短流程、压缩成本和节省管理精力等诸多优势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模式的服务思路在于:细化专利申请流程中的分工,引入专门的非事务所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专利翻译和生效两个环节的工作。
  “… clients cannot pay over the odds for IP services.”
  “… newly emerging, non-lawyer companies are ahead of the game.”——第16届国际工业产权联合会会议开幕式
  要解释这种新的服务模式,首先要对整个服务流程进行中的几个标志性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服务进行归纳。我们把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内流转的整个流程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是必须由欧洲事务所进行的,在此我们不做论述。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分别是,收到欧专局71(3)通知和收到EPO 2006授权通知表。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时间节点,是因为,
  1)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71(3)通知之后,需要在4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语言,即法语和德语的权利要求译文(中国申请人或通过PCT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欧洲专利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有英文文本)。
  2)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EPO 2006授权通知表之后,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到各指定国的生效工作。这个环节,申请人需要向各国专局提交各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少部分国家要求全文翻译),并且向各国事务所缴纳生效服务费及各国专利局要求的官费。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从欧洲专利生效中细分出来的服务就有:
  1)授权前的权利要求翻译(一般为法语、德语);
  2)授权后的指定国官方语言权利要求译文(如:指定在荷兰生效,则需荷兰语权利要求译文;指定意大利,则需要全文的意大利语译文);
  3)生效服务。
  以上这三部分,我们可以交由专门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来做。
  这种将翻译和与专利生效环节的繁复工作打包交由第三方服务公司统一处理的优势在于:
  首先,能够进一步细化分工,增加对成本的掌控力。第三方服务公司(如:英国公司RWS Group)由于与欧洲各国事务所常年有大量案件来往,扮演着大量事务所需求集散地的角色,拥有强大的议价能力,直接与该类型公司接洽所能得到的价格代表了市场“批发价格”的水平,与事务所市场价格相比优势巨大。更值得一提的是,专利生效步骤是一项纯管理性质的工作,并不会涉及专利实质审查等工作,将这部分工作剥离,交给更加专业的服务公司,不仅能够解放内部团队的精力和时间,从工作性质上来讲也不会增加额外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而对于翻译需求而言,事务所高昂的人员和运营成本决定了,选择事务所直接处理翻译工作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再者,庞大的翻译任务势必导致翻译工作从事务所转包至专业的翻译公司,从而引入额外的成本环节,导致成本进一步上升。而专利文本翻译服务往往是第三方IP服务公司的常规业务,无论从专业度、产能和价格上都相对更加有保障。直接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相当于直接将这些优质资源掌握在手中,對整个流程的控制力大大加强。
  其次,此类服务公司的集中化处理模式,往往在服务流程上更加清晰明确,注重服务体验。客户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多增值服务,如:将该公司作为客户在欧洲的服务地址(service address),帮客户免费转达各国专利局后续寄送文件;提交文件归档,供客户随时调取使用;在专利整个生命周期内为客户发送年费提醒等。整个服务流程报价明确透明,无任何隐性收费。
  最后,该服务模式还集成了前面所述两种传统服务模式的优势。如申请人选择由欧洲事务所统筹整个流程,第三方服务公司能够扮演起承上启下的的角色,与上游事务所做好业务接洽,与下游公司(如:客户年费管理公司)做好工作交接;如申请人自行统筹所有工作,也仅需指示第三方服务公司与欧洲进行提交的事务所进行接洽。联系点始终只有一个。工作流程不会因为工作的进一步细化而使流程更加复杂,亦可以增加整个流程的透明度。(详见图2 服务流程对比)。
  现如今,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在飞速扩张。本土企业对IP服务的需求日渐迫切。国外成熟的服务模式也渐渐从国内知识产权巨头进入中国,开启慢慢普及至广大中小型需求用户的过程。不仅为日渐沉重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了现成且成熟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本土服务公司提供成熟的可借鉴的思路,为孕育更符合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的服务模式积累优质的土壤。在此期间,保持敏锐的嗅觉,开放的思想和与研发工作相同探索精神是国内IP工作者们不断提高企业IP业务水平,打造企业知识产权坚固护盾的有力武器。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更加成熟、专业、符合本土行情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逐步形成,将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增添更强大的助力!
其他文献
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组织召开的“落实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学者企业座谈会”在创之翼知识产权咖啡吧举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作为学者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会。来自腾讯、京东、搜狐、新浪、四维地图企业的法务负责人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2017年8月2
期刊
近日,据Patently Mobile报道,三星提交的一份专利申请得到了曝光。文件中显示,三星也开发了和苹果AirPower类似的无线充电器,从专利图来看,这款充电器能同时给两部手机进行无线充电。 三星在其专利申请中指出,这款无线充电器通过符合Qi标准的磁感应或磁共振方式对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只要你的设备支持这两种充电方式中的一种即可进行充電。另外,三星还在专利中提供了一种能同时支持磁感应和磁共振充
期刊
日前,印度政府推出了一个新计划“创业印度”,借助创新与创业的方式来促进企业发展。该计划将为在印度国内培育出创新及初创企业提供良好的生態环境,并以此来驱动印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借助该计划,印度政府希望以创新与设计来为企业注入活力。为了减少初创企业所承担的法律监管负担,并允许这些企业能够将精力投入自身的核心业务之中,“创业印度”计划就当前的法规制度为各家企业进行了松绑。例如,该计
期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面对市场经济客观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规制因市场竞争所出现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审判,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稿)以148票赞成、一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
期刊
对于转让优先权的形式要件,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仍然极具开放性。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一些判决对此问题均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实施细规中均未对相关的形式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最近上诉委员会一项新判决为此问题提供了新的指导方向。  在该案例中,发明者对一个美国临时邮票提出优先权申请。此后,对于该申请的优先权从发明人转移至一家台湾公司并且生
期刊
专利挖掘工作是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及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专利挖掘中有效的挖掘方法,是助力企业专利挖掘工作的一个利器。专利挖掘工作中,如何确定待挖掘的数据源,即从何种对象入手实施专利挖掘,是达成专利挖掘的项目目标的一个关键。通常情况下,企业会考虑主要基于如下几类数据源来规划挖掘工作:  1.基于企业产品来挖掘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  2.基于某一类技术现有的專利来挖掘外围专利;  3.基于单一竞
期刊
10月26日,青岛海关发布消息称,其日前查获一起出口货物侵权案,现场拦截山东某公司申報出口的一批汽车配件,数量达1.4万余件,货值逾80余万元人民币。这是全国海关开展“龙腾”行动以来案值最大的侵犯重点企业商标权案件。经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深圳海关隶属机场海关在出口渠道查获的一批内存卡和移动存储器,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知识产权。此前,上海海关依法将涉嫌侵犯常达公司“仙女舞(图形)”商标专用权
期刊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应用新型电子证据的案件日趋增多。因新型电子证据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受到了诉讼参加人的普遍欢迎,并正推动着一场自下而上的证据形式的变革。但对于新型电子证据,过往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2017年4月举行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指出,电子证据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电子证据在还原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准确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是审判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
期刊
本文认为,关于“互联网条款”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应当如何认知就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设置条款的法律与现实意义?其次,应当以何种分析方法及法律适用的视角对该条款的设置进行路径设计与科学定位?最后,从“宗旨层面”与“技术层面”又当如何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本文将以此脉络进行阐述,以求能够为《修订草案》中“互联网条款”的科学设置提供有益的借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
期刊
移动技术,作为人类历史上迄今发展最为迅速的一门技术,已彻底改变了我们工作、学习、旅行、消费以及与他人交流的方式。1人们很快将享受到万物连接的好处,如自驾车、智能电网、遠程手术、远程机器人和智慧城市,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蜂窝技术。到2022年互联终端数量有望达到290亿,其中预计有180亿将与物联网相关。2  因为标准的存在,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一些公司通过标准化分享其最好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