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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系统以及之后的修订刑法,都延续了单一法典化形式,这种刑法立法模式在时代发展的大潮下,局限性逐渐凸显.要想使得刑事法律的功能得到完全的体现,在新时期就需要结合立法需求,选择规范形式,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优势.这需要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融合,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配合,形成具有完整刑事法体系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