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再探讨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dentitymatri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年轻的学科在发展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2009年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不仅突出了诸多现实性问题,而且反映了新问题面前国际环境法作用的调整,使我们意识到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再次审视和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本文旨在结合实践,尤其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举行,探讨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和新挑战,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新的审视和调整,旨在更好的指导实践。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基本原则 哥本哈根会议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国际环境法进入逐步发展时期,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随之不断推进、完善。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不断加强的的大背景下,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也随之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同时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反观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氣候变化大会所产生的一些现实问题,诸如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所坚守的不同立场,及其所引发的国家间的争论,以及会议最终通过无法律效力的协议等等,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背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新的发展趋势,从而也为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位,即构成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需要什么条件,应该体现什么的特点,是研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观点大致相同⑴,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是被各国所公认和接受的法律原则。基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各国所公认和接受"的国际公约,还有一些原则则直接源于国际条约,是对国际条约相关内容条文的提炼,除此之外,从一些国际习惯、司法判例、国际"软发"和国内法中也能找到相应依据。
  第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国际环境法各个环节,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还是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包括与国际环境问题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等领域,不仅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而且基本原则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法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不应当忽视。
  第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国际环境法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当遵循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整个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应当以基本原则为基础。此外,作为国际环境法基础,就要求能够成为所有调整对象的依据,尤其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更需要起到有章可循甚至"漏洞补充"的作用,这就对作为一个新兴学科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具有前瞻性是研究的一个重点。
  第四,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年轻"成员",体系尚不完善,发展还不成熟,因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法的指导;"当代环境危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国际性"⑵,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其调整对象具有全球性,因而理应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但应注意的是,研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问题,应当处理好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反映国际法要求的同时,还须体现国际环境法本身所独有的特征。
  第五,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国际环境法的自身特点,从一个方面表现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首先,应当符合环境问题特殊性的要求,综合利用各种学科知识,发挥科技作用,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同时,又应符合当前环境问题"全球性"的需要。
  尽管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位问题,国内学者没有太大的分歧,但是由于立场、背景的各不相同,不同学者提出的"基本原则"除在表述方面存在略微差异外,所提出的原则存在明显分歧⑶,在此不做赘述。本文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探讨。
  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和新挑战
  近年来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断推进,同时,随着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尤其是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举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所发挥的作用也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改变,让我们意识到必须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新的审视,并进一步调整各个原则的地位,以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
  (一)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法的"首要原则"
  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更新,国际合作原则亦随之发展完善,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首要原则"。
  首先,"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是保护整个环境所必须的,"⑷对国际环境保护的保护,与国内环境保护事业相去甚远。客观上,国际环境保护主体之间利益划分、冲突明显,各国间存在着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差异;国内环境保护在领土范围内,不存在针对性强的、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主观上,国际上各个国家在环境保护义务承担和国家利益的权衡中大多偏向后者,此外,国家间在某些特殊时候会因为共同的利益需要而组成利益集团,正如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划分尤为细化:美国、欧盟、G77、伞形集团、中印巴……以维护自己及联盟国家的利益,而后者显然也是为实现本国的利益而进行的选择;国内环境保护根据本国环境法的要求,明确目标实施环保措施,环境保护利益的承担往往与国家利益的实现相统一的。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加需要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予以调和,缩小差异、克服冲突,最大程度的保障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在全球范围内的顺利开展。
  其次,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尚不完善,尤其当今国际社会形势更新速度较快,法律的"滞后性"往往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原则起到了一个特殊的漏洞补充的关键性作用。
  而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终发布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未获通过因而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协议依然强调了"合作"问题,协议第一条指出"必须在认识到全球气候升幅不应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观点后,在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加强长期合作以对抗气候变化。"第二条再次强调"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因此,国际合作原则的适用成为今后解决国际环境事务的必要途径,其"首要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日益突出,也绝不容忽视。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大量国际条约中均有体现,该原则既强调了各国对于全球环境保护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同时兼顾了各国责任的差别性,而在实践过程中,该原则的适用则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面临着新的挑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哪一方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的历时已久的争论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再次上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几乎成为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关键词,各国在该原则问题上相互指责,甚至出现了威胁退会的尴尬局面。然而,从会议效果来看,各国均从国情出发,作出了"有区别"的减排承诺,表面上,这似乎符合"区别的责任"要求,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各国"有区别"的减排承诺似乎合情合理,然而为什么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矛盾与争议呢?究其根源,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导致问题的出现。"环境变化威胁着国际秩序,环境变化能够通过重视国际事务中的分配正义而得到缓解"⑸然而在缺乏一个合理的且公认的分配标准的前提下,仅仅以一种原则性的指导而规定"区别的责任",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依据和规制,为矛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很难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最终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区别"的责任还为一些国家应对环境问题所作出的不负责行为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哥本哈根协议》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以及资源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尽管协议未获通过,但这一理念则显示了一定的进步意义。在此后的一年里,哥本哈根会议谈判各方又重新坐回到谈判桌前,分别在德国波恩和中国天津展开了四次会谈,《哥本哈根协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可以说,由于责任分配无法找到一个各方均同意的方案,谈判成果不进反退,从哥本哈根会议及后续谈判所显现的一系列问题来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帝王原则"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的活动存在密切联系。19世纪工业革命使人类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后退的步数却不可计量。即使时代发展到今天,掌握着发达科技的人类面对业已造成的諸多环境问题依然无能为力,而其中许多问题更是已经无力挽回,如物种灭绝、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因此,保护环境最好的方法便是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预防原则" (principle of prevention)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帝王原则"的地位日益突出。
  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实际上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首先,从会议的目的来看,超过85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参加了这次被人们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其共同目标在于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其最终目的依然在于《UNFCCC》所申明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其次,从会议的结果上看,《哥本哈根协议》中指出"为最终达成最终的会议目标,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及防止全球气候继续恶化……",也体现了预防原则的指导作用。此外,会议结束后,截止到2010年2月1日,《UNFCCC》秘书处已收到55个国家递交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承诺,而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占目前人类总排放量的78%⑹。同时,各国均采取各种措施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可见各国为预防全球气候的继续恶化所作出的广泛努力。
  尽管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纵观会议的始终,我们能够看出在气候变化的全球背景下,各个国家在"预防原则"指导下所表示出的不同诚意及做出的不同努力。
  (四)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在讨论"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时,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⑺,但具体都包含了了两个方面内容:即尊重各国主权,同时又赋予国家不得对国外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该原则的要求是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然而,随着国际环境保护事务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使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以往国际法中主权的基础性地位相对弱化,作为国际环境法上的核心和基础性原则⑻,一定程度上让渡于责任的承担。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重,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是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到全球化境保护事务当中。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的举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哥本哈根会议更多的是强调各国的减排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显然突出了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义务承担的要求;同时,各国缔结国际条约,同时国内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这不仅是符合国际环境法要求的体现,更是国家积极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证明。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在经受新的挑战的同时,也意味着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球性广泛参与的崭新阶段。
  四、结语
  总结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所呈现出的诸多现实性问题,让我们意识到目前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依然不足,目前所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对于许多问题难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甚至为矛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然而,该会议的举行恰恰为我们研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国际社会发展有什么新特点、新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并加以应对,如何使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发挥最大的作用……这一系列问题都迫使我们不得不再次对其进行认真的审视,对以往的观点进行总结和调整,以适应并更好的指导实践。
  注释:
  ⑴参见王曦 编著王曦 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刘惠荣 主编《国际环境法》,第15页~第37页;林灿玲 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戚孟道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第62页。
  ⑵王铁崖 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页。
  ⑶差异比较大的有:王曦在其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中,提出个六基本原则: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林灿玲在其所著的《国际环境法》中提出五个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只有一个地球原则、预防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常季文《环境法原论》中提出了五个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代际与代内公平原则"。潘抱存在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宏观思考》一文中提出三个基本原则:全人类生存环境的总体利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人类和大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⑷[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⑸鲍尔·G·哈里斯著:《国际正义与环境变化》,张晓波译,王曦、周艳芳校,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卷。
  ⑹http://discover.news.163.com/10/0202/11/5UH0DJPO000125LI.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3月20日。
  ⑺王曦将该原则表述为"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而亚历山大·基斯总结为"国家主权与尊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原则。尽管在表述方面存在略微差异,但都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⑻吕忠梅教授认为 "国家主权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它当然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和核心",《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英]菲利普·桑兹著:《国际环境法原理》(第2版)(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曦 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刘惠荣 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王铁崖 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张坤民 主笔:《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7]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 著:《只有一个地球》,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韩德培 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姜玥(1987-),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其他文献
Baxter教授于1963年将经济学方法引进到冲突法领域,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冲突法的经济分析取得一定进展,各种各样的经济学方法不断被运用到各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虽然这种方
国际图联从2001年开始设立营销奖,奖励优秀的图书馆营销项目,以鼓励图书馆进行营销活动,历届的获奖项目都具一定的创新性,获得了良好的营销效果。通过对新加坡国家图书馆S.U.
以弘扬民族精神为主旨,再现抗战时期中国妇女形象的淮剧电视剧《太阳花》最近在荧屏推出后,在观众中引起了轰动。 5月12日,《太阳花》首映式在江苏省东台市隆重举行。东台市
1990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行各业都要为此作出应有的贡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只有把企业治理整顿好,整个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任务才能胜利完成。会计是
一、明确培养目标,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在高职教育中,技术能力的训练和职业素质的训导占据主导地位,其最大特点就是突出实践教学。建设高水平的实践教学基地,是高职院校办学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涵盖了贪污、挪用和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等犯罪,并规定了特殊侦查手段等内容。允许在某些贿赂等
对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及服务进行综述,重点介绍该图书馆的发展特色以及新服务模式。从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图书馆的发展可以看出,始终适应信息环境的变化
东亚模式遇到的挑战东亚模式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1988年韩国出现了首次负增长以后。对东亚模式最先提出怀疑的是哈佛学生邹谠(YuanTsao),她在1982年
董晓阳先生的新著《俄罗斯利益集团》最近由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据我所知,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第一部对转型期社会利益集团进行系统论述、综合分析的专著。在写作过程中,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