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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未检工作可以克服未检工作任务的系统性与职能的单一性之冲突、未检工作的复杂性与办案力量单薄性之冲突、未检工作制度的创新性与配套措施的落后性之冲突,因而有其必要性;社会力量参与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具有可行性;社会力量参与未检工作具有法律依据、合理的逻辑起点以及长期的实践基础。检察机关应当借助高校专业优势,助力未检工作提升;借助部门协作合力,增强未检工作实效;依托社会组织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