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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律规范可以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度与幅度,但只能适可而止.依靠行政程序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且具有显著功效,这种功效能否充分发挥,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这种功效无论怎样显著,也不能否定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时的"自由"即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表现为符合法的精神,贯彻法的精神的结果如何取决于行政主体的主观环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