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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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立与军队中党的建设和政治工作紧密相联。清晰地梳理人民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历史演变轨迹,不仅有助于了解人民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还有助于勾勒人民军队反腐倡廉工作的历史发展脉络。
  在革命战争中萌芽与初具雏形
  革命战争时期,执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职能的主要是党务委员会或各级政治机关。1930年10月,中共中央在颁布《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的同时颁布了《 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在军团、军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军、师、与其同等部队之政治部中,均须设立党务委员”,“各级党务委员会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务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和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对破坏党章和违反党的道德的党员的处罚,并明确“师党务委员会对于党员破坏党章及党道德的行动,可作预先的调查及最后的决定”。这是我军最初建立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专职机关。193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的党的纪律监察领导机关。根据中央的决定,1934年2月重新颁布了经修改的《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扩大了党务委员会的设置范围和权限,规定:“在总政治部及军区、军分区、军团、师、总兵站、直属医院政治部中均须设立党务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的权限,在于讨论及决定关于破坏党章及党的道德的处理,以及接收党员与处分党员的一切事项”。
  1940年12月,中央发表了《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党务委员会对每个党员处分的决定,须作出简短明确书面决定,口头决定无效”,“党纪与军纪有区别的,不得以党的纪律代替军队服务的纪律。违反军纪的党员,在未涉及党纪和有显著破坏党的政治影响者,除受军纪处分外,不一定要同时施行党的处分,开除党籍是党纪的最高处分,至于逮捕、徒刑等等已是法律及军纪的范围”,“党务委员会除解决党内纠纷,给个别之党员以处分之权限外,应负有保障党员应有之权利,监督党员实行应有的义务之权限。”强调要把党纪、军纪、法纪区别开来,要保障党员权利,监察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这就使我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一步具体化了。
  1942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总政治部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草案)中的《党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曾规定在八路军、新四军旅以上政治部内均设立党务委员会,其职权任务同红军时期大体相同,与红军时期不同的是明确了“各级党务委员会,对于党员破坏党章及党的道德行动,可作预先的调查及最后的决定”。1945年5月,党的“七大”决定,按照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恢复军队中各级党的委员会。
  1947年7月,总政治部在全军团以上各级党委会基本恢复的情况下,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这是我军第一部党委会条例。《条例草案(初稿)》明确规定: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党委会作为对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各级党委员会建立后,旅以上各级党务委员会予以撤销。有关检查干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查处党员违纪问题等都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再交有关机关执行。党务工作的一般内容主要包括讨论并决定关于破坏党章、违犯党纪及党的道德等事件之处理,奖励与处罚党员与党的组织等等。这就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一步趋于规范化。
  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建立与中断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了执政党,人民解放军成了执政党领导下的军队。为了加强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各级军队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1949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各省军区、军分区不单独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问题给四野前委的批复中指出:“野战军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立专门的工作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管理其经常工作,必要时亦可酌情增加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省委(区党委)及各地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从各军区和军分区中选择适当的同志参加,因此,军区和军分区不必单独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各军区和军分区直接领导下的独立师或独立团则应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各级军区应成立纪检会给各前委、军区等的指示》,决定各级军区单独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央的指示,军队团以上单位党委相继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没有设立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掌管。12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关系的决定》,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规定军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军区党委领导下,上级军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同级地方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野战军兵团、军、师兼任地方军区任务者,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地方党委及上级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如同前一项规定一样,不兼任者,则受同级党委领导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1954年3月5日,总政治部作出《关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可设立常委会的指示》,指出:为了便于召开会议,集体地迅速处理问题,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常委会。但一切重要案件和重要工作问题,仍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党委批准,不应以常委会代替全体委员会。8月9日,总政治部作出《关于军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的规定》,明确了“军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专设办事机关,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办理。军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在整风运动、整党运动、“三反”运动中,军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对于巩固和纯洁军队中党的组织,维护党的纪律,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5年3月2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根据中央决定,9月1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军委、总政治部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在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军队中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不专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各该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的监察处、科、助理员办理(如无专职助理员者由党务助理员兼办),原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的纪律检查处、科、助理员,统改为监察处、科、助理员。这次改变,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新的监察委员会比过去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务加重了,职权扩大了。监委除了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外,还要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加强监督。   1957年9月,解放军监委根据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军队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工作概则(草案)》,对监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权以及工作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解放军党的监察委员会还颁发了《关于军队党内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对军队各级党组织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作出了规定。1962年12月,为贯彻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加强军队中党的监察工作的指示》。 从党的八大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前十年,八届十中全会是专门讨论党的监察工作唯一的全会。虽然八届十中全会后政治思想上的“左”倾错误进一步发展了,但仅就党的监察工作而言确实进一步得以加强,党和军队的监察机构、职能和权力都比原来有所扩增。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竭力鼓吹“踢开党委闹革命”,煽动无政府主义,全盘否定党的监察工作,他们诬蔑“在我党的历史上,监察委员会没有起过什么好作用”。1969年1月,经康生等人策划,炮制了撤销中央监委的报告,把中央监委机关干部统统下放到“五七”干校。在这期间召开的“九大” “十大”通过的两个党章中,都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遭到全面破坏,军队党的监察机关和工作也被破坏和取消。1967年7月25日,林彪以“莫须有”的罪名,提出“砸烂总政阎王殿”,总政治部的机关各部被迫停止办公。11月12日成立军委办事组政工组,取代总政治部。1968年10月军队党的工作机关总政治部被军事管制,总政的各项工作受到严重破坏,解放军党的监委也同时被取消。直到1969年12月26日,经中共中央决定,总政治部恢复办公,同时在总政组织部设纪律检查处,作为全军纪律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
  在改革开放中恢复与完善
  鉴于“文革”期间纪检监察机关的破坏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弱化导致军队作风纪律问题迭出的历史经验教训,改革开放新时期,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得到恢复和完善,军队纪律检查工作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77年8月13日,叶剑英在党的十一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一规定为军队加强纪律建设和恢复健全纪检机关的工作指明了方向。12月28日,中央军委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军队组织性纪律性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团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加强对纪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使纪律检查委员会真正成为党委反对不良倾向、维护纪律的有力助手”,并提出全军特别是团以上党委和机关每年至少对组织纪律进行一次整顿。
  根据中央和军委的指示精神,1978年7月18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增设纪律检查、保密检查机构或人员的通知》,决定在各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增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人员,并对大军区级以下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增设的机构和具体员额做了规定。9月25日,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了省军区、野战军或相当于军级以上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的构成人数和素质要求。全军团以上单位至1980年普遍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恢复和健全,对于加强军队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0年1月10日,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组建,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任命甘渭汉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开始筹建军委纪委办事机构。1980年3月13日,总政治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解放军党的纪检工作任务和当前几项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指出纪委办事机构,从现在起开始正式办公,解放军纪委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原则和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决议在全军贯彻执行”。1981年1月12日,军委纪委颁发《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和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指出:军委纪委在中央军委、中央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军委纪委对军队所有党员、党的组织违犯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军委纪委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定还对军委纪委各处、室的工作职责做了具体分工。10月24日,中央军委批转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1年2月1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序列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的纪委办公室的编制序列,在司、政、后机关编制后面单独划出,列在司、政、后机关直属部(处)平行位置”。9月3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印发《中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编制系统表》,规定军委纪委机关下设四处一室,即办公室、纪律检查处、案件处理处、调查研究处、来信来访处。12月31日,总政治部作出《关于军队执行十二大党章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军队团以上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当于团级而没有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单位,党委应以一名委员分工主管纪律检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适当吸收直属下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会的成员参加。同时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总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少的支部由其他委员兼任”。至此,军队纪律检查机构体系基本形成,上至中央军委,下至基层营连,都有从事纪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根据这个规定,1983年8月1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颁发《关于调整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对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同时,对各级纪委办公室的等级和纪律检查人员的职称也作了规定。1983年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试行本)增加了《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条例》,对团以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产生办法、领导关系、主要任务、职权范围、工作制度、自身建设等问题,以条例的形式作了规定。   1990年6月4日,为了更好地从体制上理顺纪检机构和政治机关的关系,更好地理顺纪检工作与政治机关业务部门工作的关系,更好地理顺纪检部门内部的关系,党中央、中央军委经慎重考虑、反复研究作出决策,对军委纪委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军委纪委的办事机构并入总政的编制序列,总政纪律检查部成立。随后,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军队各级党的纪委书记,均由同级领导干部或政治部领导干部兼任,不再设立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委员……同时通过了《关于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和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军委纪委“在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下,抓好廉政建设和党风建设”。1991年1月1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单位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以正式条例的方式规定了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工作体制。
  1993年1月7日,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宣布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5月17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以上单位纪律检查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决定:(一)原则上将军以上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机构或人员从组织部划出,分别单设纪律检查部、处。仍列入本级政治部序列,为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单位纪律检查机构单设后,人员要尽量精干。(二)鉴于国家监察部已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为加强和完善军队行政监察机制,军队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也由各级纪律检查部门(或政治部组织部)担任。8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便于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协调,中央军委对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决定由周子玉任中央军委纪委书记,徐惠滋、许胜、彭钢任副书记,程建宁、毛凤鸣、邓正明、尹凤岐、任兴德任委员。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条例规定总政治部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领导全军的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政纪的案件”。9月27日,总参谋部批复,将总政纪检部来信来访处改为行政监察局,等级、人员编制均不变,履行军队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职能,并仍负责原来信来访处承担的信访工作。至此,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基本定型,一直沿用至今。
  (责编 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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