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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作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一起货款纠纷案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审理。经过三次开庭的巧妙质证和论辩,原告方不得不自行撤诉,案件圆满结束。一、案起货款纠纷1989年元月12日,信丰县龙舌乡金龙何稀土矿(以下简称稀土矿)写赣州市水南稀土冶烁厂(以下简称冶炼厂)签订了一份氧化衡土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稀土矿供给冶炼厂氧化稀工,每吨单价为5万元,质量标准要来总量这92%以上。付款方法:总量出来付50%,配办出采贷款全部结清。次日,稀土矿交货4.6876吨,冶炼厂收货后提出质量异议,3月15曰,双万就此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