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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機構會籌辦不同種類的遊學團,有機會存在不同程度的隱患(如同團混齡),請您認為現時特區政府對澳門各類遊學團的規定及監管機制是否足夠完善?有否他地經驗可以借鑑?未來可如何改進?
陳虹議員表示,雖然現在很多遊學團是一些商業行為,商業行為在商業上是要自己去負責任,不過現有公司的經營範疇相信是兼營,沒有區分特別清楚,但是希望政府能夠專門為組織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遊學團多加一些指引。譬如對隨團的工作人員做好事前的心理輔導工作,對於有可能出現的狀況進行一些培訓、加強指導,希望參團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能夠有最基本的保障。
這些針對青少年而開辦的遊學團,建議組織公司要將青少年的遊學情況報備相關部門,讓部門可以詳細地跟進。至於監管方面的確存在灰色地帶。譬如現有民間機構補習中心根據業務情況自主開設不同的遊學團,但其收費目的卻是掛羊頭賣狗肉,這並不利於業界的發展。一般來說,旅行社本身對旅遊方面的業務較為清晰;但是普通的補習中心經營此範圍允許與否,真的需要界定清楚。因為連帶責任是很多的,包括遇到自然災害如何處理、意外受傷、行李遺失等一系列中途可能出現的問題。因此政府應要有更清晰的指引,明示這些經營範疇屬於何種類型的公司,才能進一步堵塞這種灰色地帶,亦便於業界進行操作,這是很重要的一環。
而監管團隊最起碼要有社會文化司轄下的旅遊局和教青局,商業行為等問題或又涉及到經濟局,所以要跨部門進行統籌、不能各顧各的,涉及的所有部門應要有共同指引,而業界方面則需給予統一指引,否則業界可能將會無所適從。
倪文成秘書長強調,現時特區政府對澳門各類遊學團的規定及監管並没有統一的機制,當局確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特別是對於是否持有專業牌資格作業單位的監管不足,導致出現跨境收客、借名營運、散拼組團等屢見不鮮,另一個原因,社團文化在澳門佔有主導位置,於是很多社團、甚至個別教育機構及補習社,也借用了“遊學”的旗幟自主組團外遊,因而造成很大的潛在危機,旅遊局不但無法監管或作出檢控,而且對旅遊業界也造成不公。
雖然澳門旅遊局有法例清楚訂明,持有旅行社牌照之本澳旅遊公司,在旅遊局的機制之下接受其監管,方可合法營運及組織旅行團與遊學團,但由於市場對“遊學”和“執行遊學”機構並没有明確定義其合法性,或違法組團的單位與個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刑罰等,使得“遊學的實施主體”(組團方)和“承辦商主體”(運作方)其責任模糊不清。
隨著澳門學生外出遊學的數字逐年大幅增長,旅遊局、教青局、教育發展基金等單位對遊學團的監管措施儘快完善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此建議可參考美國及日本等對遊學團法制較完善的先進國家,修訂關於遊學的專門條例及法規,明確監管承辦機構的資質、服務規範、師資等方面,並著手制定整體性的規劃及完善遊學評估指標體系,同時亦可多與業界磋商、提供清晰的各類指引予業界作參照。旅遊局可提供主導性的協助,與業界開辦培訓專業課程,供本地旅遊企業作恆常性培訓項目,以提升本澳承辦遊學團企業的水準及素質。
另一方面,現時遊學、外地升學需求增大,而兩者均為一種步驟式的服務需求,建議可持開放的態度引入國際展會平臺,可由教青局、旅遊局等單位跨部門合辦。還有,特區政府應善用澳門在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的優勢,與他地加強合作,將澳門的各個方面逐漸推向國際化。
陳思榕總監坦言,一般遊學公司應會依照不同學生的年齡段來安排不同的遊學課程,使差距不至於太大,但是澳門或多或少也存在同團混齡的情況。不過這是優缺並存的,優點是可以發揮到以大帶小的團隊精神,缺點就是會出現以大欺小,或是學習的內容不一樣而出現分歧。
遊學低齡化是這兩三年來才出現的,所以無論是內地或港澳地區,在法律方面都是比較滯後的,澳門甚至缺乏具體的部門或法律進行規範。而目前其他地方的一些規範,其實也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只是一些通告、指引,如內地於2014年由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於2016年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由國家旅遊局於2016年發佈的《研學旅行服務規範》等。
雖然只是一些“通知”、“規範”,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在《研學旅行服務規範》中,亦明文規範了每一個團裏面都應要有導遊、研學導師、帶隊老師、安全員、項目組長及主辦方代表至少各一名,如果澳門要訂立相關規範的話,可以引納、參考這些“規範”,來保證遊學團的質量。此外,或可參考香港和台灣的旅行團相關條例的條例,訂定出清晰的流程、亦需向相關單位報備,萬一在外團友出現一些特別緊急狀況的話,當局可以即刻收到相關訊息,快速地進行處理。相同的道理,特區政府亦應該清楚瞭解每一個遊學團的人數、行程、價錢方面,萬一有緊急的狀況出現的時候,政府才有能力去處理善後的事情。
至於遊學公司在規範方面亦有待改進之處,應清楚說明哪些公司可舉辦遊學團。與此同時,亦支持學校開辦遊學團,利用暑假讓學生增長見聞、體驗外地文化,為學生提供一個文化或語言的學習環境,這是一個比較正面的做法,但是政府、學校的監管機構也必須要完善相關法規。
遊學在監管上有一定的難度,因為它涉到很多不同的部門,比如教育部、旅遊局、公安部、外交部等。日後若要完善相關法律及行政部門系統的話,可能要通過不同部門的代表組成一個跨部門小組開展統籌及協調工作。以澳門為例,遊學活動涉及的政府部門有教青局、旅遊局危機辦、治安警察局和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等。
陳詠婉總經理認為,同團混齡不一定是個缺點。以學聯遊學中心為例,以多年經驗總結出學生們的各類訴求,按照不同的年齡將遊學夏令營劃分為三個組別:八至十一歲的兒童營、十二至十五歲的少年營,以及十六歲以上的青年營,這樣不但有助學生們消除年齡隔膜和更容易找到有共同喜好的朋友,而且有利於他們彼此建立互信、互助、互愛的關係,從而更加投入整個遊學歷程。
另一方面,目前特區政府對遊學團的規定及監管機制尚未完善,還有可以改進的空間,冀望將來特區政府可以多瞭解他地遊學團的指引,以此作為參考,再結合澳門自身實際情況,讓未來澳門的遊學團做得更好。
陳虹議員表示,雖然現在很多遊學團是一些商業行為,商業行為在商業上是要自己去負責任,不過現有公司的經營範疇相信是兼營,沒有區分特別清楚,但是希望政府能夠專門為組織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遊學團多加一些指引。譬如對隨團的工作人員做好事前的心理輔導工作,對於有可能出現的狀況進行一些培訓、加強指導,希望參團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能夠有最基本的保障。
這些針對青少年而開辦的遊學團,建議組織公司要將青少年的遊學情況報備相關部門,讓部門可以詳細地跟進。至於監管方面的確存在灰色地帶。譬如現有民間機構補習中心根據業務情況自主開設不同的遊學團,但其收費目的卻是掛羊頭賣狗肉,這並不利於業界的發展。一般來說,旅行社本身對旅遊方面的業務較為清晰;但是普通的補習中心經營此範圍允許與否,真的需要界定清楚。因為連帶責任是很多的,包括遇到自然災害如何處理、意外受傷、行李遺失等一系列中途可能出現的問題。因此政府應要有更清晰的指引,明示這些經營範疇屬於何種類型的公司,才能進一步堵塞這種灰色地帶,亦便於業界進行操作,這是很重要的一環。
而監管團隊最起碼要有社會文化司轄下的旅遊局和教青局,商業行為等問題或又涉及到經濟局,所以要跨部門進行統籌、不能各顧各的,涉及的所有部門應要有共同指引,而業界方面則需給予統一指引,否則業界可能將會無所適從。
倪文成秘書長強調,現時特區政府對澳門各類遊學團的規定及監管並没有統一的機制,當局確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特別是對於是否持有專業牌資格作業單位的監管不足,導致出現跨境收客、借名營運、散拼組團等屢見不鮮,另一個原因,社團文化在澳門佔有主導位置,於是很多社團、甚至個別教育機構及補習社,也借用了“遊學”的旗幟自主組團外遊,因而造成很大的潛在危機,旅遊局不但無法監管或作出檢控,而且對旅遊業界也造成不公。
雖然澳門旅遊局有法例清楚訂明,持有旅行社牌照之本澳旅遊公司,在旅遊局的機制之下接受其監管,方可合法營運及組織旅行團與遊學團,但由於市場對“遊學”和“執行遊學”機構並没有明確定義其合法性,或違法組團的單位與個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刑罰等,使得“遊學的實施主體”(組團方)和“承辦商主體”(運作方)其責任模糊不清。
隨著澳門學生外出遊學的數字逐年大幅增長,旅遊局、教青局、教育發展基金等單位對遊學團的監管措施儘快完善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此建議可參考美國及日本等對遊學團法制較完善的先進國家,修訂關於遊學的專門條例及法規,明確監管承辦機構的資質、服務規範、師資等方面,並著手制定整體性的規劃及完善遊學評估指標體系,同時亦可多與業界磋商、提供清晰的各類指引予業界作參照。旅遊局可提供主導性的協助,與業界開辦培訓專業課程,供本地旅遊企業作恆常性培訓項目,以提升本澳承辦遊學團企業的水準及素質。
另一方面,現時遊學、外地升學需求增大,而兩者均為一種步驟式的服務需求,建議可持開放的態度引入國際展會平臺,可由教青局、旅遊局等單位跨部門合辦。還有,特區政府應善用澳門在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的優勢,與他地加強合作,將澳門的各個方面逐漸推向國際化。
陳思榕總監坦言,一般遊學公司應會依照不同學生的年齡段來安排不同的遊學課程,使差距不至於太大,但是澳門或多或少也存在同團混齡的情況。不過這是優缺並存的,優點是可以發揮到以大帶小的團隊精神,缺點就是會出現以大欺小,或是學習的內容不一樣而出現分歧。
遊學低齡化是這兩三年來才出現的,所以無論是內地或港澳地區,在法律方面都是比較滯後的,澳門甚至缺乏具體的部門或法律進行規範。而目前其他地方的一些規範,其實也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只是一些通告、指引,如內地於2014年由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於2016年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由國家旅遊局於2016年發佈的《研學旅行服務規範》等。
雖然只是一些“通知”、“規範”,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在《研學旅行服務規範》中,亦明文規範了每一個團裏面都應要有導遊、研學導師、帶隊老師、安全員、項目組長及主辦方代表至少各一名,如果澳門要訂立相關規範的話,可以引納、參考這些“規範”,來保證遊學團的質量。此外,或可參考香港和台灣的旅行團相關條例的條例,訂定出清晰的流程、亦需向相關單位報備,萬一在外團友出現一些特別緊急狀況的話,當局可以即刻收到相關訊息,快速地進行處理。相同的道理,特區政府亦應該清楚瞭解每一個遊學團的人數、行程、價錢方面,萬一有緊急的狀況出現的時候,政府才有能力去處理善後的事情。
至於遊學公司在規範方面亦有待改進之處,應清楚說明哪些公司可舉辦遊學團。與此同時,亦支持學校開辦遊學團,利用暑假讓學生增長見聞、體驗外地文化,為學生提供一個文化或語言的學習環境,這是一個比較正面的做法,但是政府、學校的監管機構也必須要完善相關法規。
遊學在監管上有一定的難度,因為它涉到很多不同的部門,比如教育部、旅遊局、公安部、外交部等。日後若要完善相關法律及行政部門系統的話,可能要通過不同部門的代表組成一個跨部門小組開展統籌及協調工作。以澳門為例,遊學活動涉及的政府部門有教青局、旅遊局危機辦、治安警察局和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等。
陳詠婉總經理認為,同團混齡不一定是個缺點。以學聯遊學中心為例,以多年經驗總結出學生們的各類訴求,按照不同的年齡將遊學夏令營劃分為三個組別:八至十一歲的兒童營、十二至十五歲的少年營,以及十六歲以上的青年營,這樣不但有助學生們消除年齡隔膜和更容易找到有共同喜好的朋友,而且有利於他們彼此建立互信、互助、互愛的關係,從而更加投入整個遊學歷程。
另一方面,目前特區政府對遊學團的規定及監管機制尚未完善,還有可以改進的空間,冀望將來特區政府可以多瞭解他地遊學團的指引,以此作為參考,再結合澳門自身實際情況,讓未來澳門的遊學團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