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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介绍ADR的基本内涵及相对于诉讼的优越性出发,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在国内发展ADR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 民商事纠纷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
一、ADR简介
不论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纠纷各方的个人效益看,在诉诸于法院之前,纠纷方之间的谈判、调解、第三人的中立评估等方式一直都是社会和个人所重视的。并且,这些诉讼之外的方法确实也给目前社会生活中繁杂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条高效、和谐、经济的途径。上述的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总和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是除诉讼和仲裁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集合的统称 。
ADR可以分为普通ADR、行政性质ADR和法院附属ADR,但是,无论是哪一种ADR,其具体形式是相同的。
1、调解。调解通常被理解为由第三人即调解人或者调解员介入,帮助当事人通过谈判等方式达成协议的程序或方法。首先,调解是一种有第三人介入,支持谈判的一种形式,因此调解人的最重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尽快的作出决策、达成协议。其次,调解员本人不直接维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立场和地位是公正的、超然的。
2、谈判。有学者主张谈判不应属于ADR,理由是ADR必须要又第三人的介入。笔者认为,
既然ADR是个开放性的概念,排除掉谈判是不合适的。有无第三者的介入不是ADR的根本要素,也就是说,以是否又第三人介入作为识别ADR的标准不符合ADR的本质。ADR是除诉讼和仲裁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集合的统称,故谈判理所当然的属于ADR。
3、微型审理。微型审理是一种预测性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向当事人告知其在纠纷中所具有的优势,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结果,从而促使的当事人同意和解。其运作过程基本如下:当事人的有关人员(律师、证人、有关的管理人员)分别向一个由双方高级管理层及中立第三人共同组成“法庭”陈述案情,而中立第三人则在评估纠纷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可能的诉讼结果。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和中立第三人开始私下谈判,或者召开调解会议 。
二、ADR与诉讼的比较
(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ADR的理念是在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鼓励纠纷各方在诉诸于法院之前应冷静运用调解、和解、中立第三人评估等等方式,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纠纷。笔者认为,正义并不一定需要法院才可以实现,在私法范围内,依据当事人的努力也完全可以实现正义。ADR的构造是水平式的,争议各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涉及到第三者时,其并不是裁判者,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首要的地位。
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当事人不愿意将纠纷提交给一个并不熟悉的法院审理。同时,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就必然会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对抗性诉讼并不主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的机会和环境,他们的处分权是在对抗的气体下进行的。这样,当事人的声誉、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就很可能因诉讼而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点对于商人来说尤其不利。
(二)纠纷解决的方便高效。
与意思自治理念相联系的效益理念,也是推动ADR不断向前发展的价值理念之一。效益观念是现代人解决纠纷的理性特征,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费那个是的基本判断依据,有时甚至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解决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不仅要公正、权威,也需要“精打细算” 。首先,ADR既使得当事人摆脱诉讼费用的昂贵、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程序上的死板;其次,有利于缓解法院诉讼案件堆积如山的困境;最后,有利于克服传统诉讼在面对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案件的缺陷。
(三)ADR体现人对纠纷解决方法的理性选择。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类的理性思维也不断的提高,当然人们在遭遇他们之间各种各样纠纷的时候,也必然会用理性的思维去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纠纷解决办法。ADR程序简便、效率较高,并且人们可更加容易的控制ADR的过程。由于ADR相比诉讼有以上优势,人们会更乐意选择ADR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说,ADR出现和发展正是人们在处理纠纷时通过权衡利弊的理性选择之必然结果。
三、ADR在国内的发展
ADR作为一种方便、高效、快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民商事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美国95%的民商事案件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的 。ADR在国外发展已比较成熟,但我国仍在起步阶段,无论是对ADR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远远不够。首先,理论界应积极将ADR的理论内涵介绍到国内,为ADR国内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从立法层面上应明确ADR作用,积极鼓励当事人采取ADR方式解决争议;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推荐当事人使用ADR。虽然诸如立法司法等公权力能够为ADR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要想ADR能够真正成为当事人在遭遇纠纷时优先考虑使用的方式,ADR的民间发展就是非常重要的了。第一,对纠纷当事人加强ADR宣传,让其知道ADR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第二,加强ADR专业人力资源建设,在大学法学院中开设ADR相关课程,培养专业人才;最后,在社会上积极开展ADR培训,使得更多的人了解ADR,运用其解决争议纠纷。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注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组织遍.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范愉主编.ADR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62页.
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6页.
何伯森,刘轶群,宋毅著.ADR面面观.天津大学.IEC,NO.7.2008.
关键词 民商事纠纷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
一、ADR简介
不论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纠纷各方的个人效益看,在诉诸于法院之前,纠纷方之间的谈判、调解、第三人的中立评估等方式一直都是社会和个人所重视的。并且,这些诉讼之外的方法确实也给目前社会生活中繁杂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条高效、和谐、经济的途径。上述的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总和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是除诉讼和仲裁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集合的统称 。
ADR可以分为普通ADR、行政性质ADR和法院附属ADR,但是,无论是哪一种ADR,其具体形式是相同的。
1、调解。调解通常被理解为由第三人即调解人或者调解员介入,帮助当事人通过谈判等方式达成协议的程序或方法。首先,调解是一种有第三人介入,支持谈判的一种形式,因此调解人的最重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尽快的作出决策、达成协议。其次,调解员本人不直接维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立场和地位是公正的、超然的。
2、谈判。有学者主张谈判不应属于ADR,理由是ADR必须要又第三人的介入。笔者认为,
既然ADR是个开放性的概念,排除掉谈判是不合适的。有无第三者的介入不是ADR的根本要素,也就是说,以是否又第三人介入作为识别ADR的标准不符合ADR的本质。ADR是除诉讼和仲裁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集合的统称,故谈判理所当然的属于ADR。
3、微型审理。微型审理是一种预测性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向当事人告知其在纠纷中所具有的优势,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结果,从而促使的当事人同意和解。其运作过程基本如下:当事人的有关人员(律师、证人、有关的管理人员)分别向一个由双方高级管理层及中立第三人共同组成“法庭”陈述案情,而中立第三人则在评估纠纷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可能的诉讼结果。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和中立第三人开始私下谈判,或者召开调解会议 。
二、ADR与诉讼的比较
(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ADR的理念是在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鼓励纠纷各方在诉诸于法院之前应冷静运用调解、和解、中立第三人评估等等方式,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纠纷。笔者认为,正义并不一定需要法院才可以实现,在私法范围内,依据当事人的努力也完全可以实现正义。ADR的构造是水平式的,争议各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涉及到第三者时,其并不是裁判者,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首要的地位。
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当事人不愿意将纠纷提交给一个并不熟悉的法院审理。同时,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就必然会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对抗性诉讼并不主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的机会和环境,他们的处分权是在对抗的气体下进行的。这样,当事人的声誉、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就很可能因诉讼而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点对于商人来说尤其不利。
(二)纠纷解决的方便高效。
与意思自治理念相联系的效益理念,也是推动ADR不断向前发展的价值理念之一。效益观念是现代人解决纠纷的理性特征,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费那个是的基本判断依据,有时甚至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解决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不仅要公正、权威,也需要“精打细算” 。首先,ADR既使得当事人摆脱诉讼费用的昂贵、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程序上的死板;其次,有利于缓解法院诉讼案件堆积如山的困境;最后,有利于克服传统诉讼在面对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案件的缺陷。
(三)ADR体现人对纠纷解决方法的理性选择。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类的理性思维也不断的提高,当然人们在遭遇他们之间各种各样纠纷的时候,也必然会用理性的思维去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纠纷解决办法。ADR程序简便、效率较高,并且人们可更加容易的控制ADR的过程。由于ADR相比诉讼有以上优势,人们会更乐意选择ADR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说,ADR出现和发展正是人们在处理纠纷时通过权衡利弊的理性选择之必然结果。
三、ADR在国内的发展
ADR作为一种方便、高效、快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民商事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美国95%的民商事案件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的 。ADR在国外发展已比较成熟,但我国仍在起步阶段,无论是对ADR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远远不够。首先,理论界应积极将ADR的理论内涵介绍到国内,为ADR国内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从立法层面上应明确ADR作用,积极鼓励当事人采取ADR方式解决争议;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推荐当事人使用ADR。虽然诸如立法司法等公权力能够为ADR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要想ADR能够真正成为当事人在遭遇纠纷时优先考虑使用的方式,ADR的民间发展就是非常重要的了。第一,对纠纷当事人加强ADR宣传,让其知道ADR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第二,加强ADR专业人力资源建设,在大学法学院中开设ADR相关课程,培养专业人才;最后,在社会上积极开展ADR培训,使得更多的人了解ADR,运用其解决争议纠纷。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注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组织遍.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范愉主编.ADR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62页.
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6页.
何伯森,刘轶群,宋毅著.ADR面面观.天津大学.IEC,NO.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