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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领域的争议颇多,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的数量很少,建筑企业不得不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由于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昂贵、耗时长、执行难,企业很难寻求到及时有效、费用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于是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英美等国流行的“ADR”方式(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呼吁在我国引入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本文将就“法定裁决”制度作比较研究,以求对我国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