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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宫观秩序,保护文物古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宫观,是指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第三条: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