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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加大消费税的社会再分配能力,消费税成为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税
财政学到底是政治学、经济学还是社会学?在这里我可以把财政学划分为一个财政的媒介环功能。我们的财政学可以把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以及社会体系这三个体系连接起来,具有这三个部分相互连接的功效。财政学既是经济学,又是社会学,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政治学问题。
经济学的问题就是效率问题。社会学就是一个公平问题,公平和效率一般来说是一个比较冲突的概念,在考虑经济问题重要还是社会问题重要上,我们有时候会难以取舍。即使在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上能够找到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在政治体系上如果它没有办法决定下来,那也只能是一个海市蜃楼。所以我们在解决财政学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把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联合起来一起考虑,这样才能寻找到一些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税收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间接税比重过高;其次是消费性课税的再分配能力较弱,“税收痛苦” 严重;与此同时,直接税比重较低,国家难以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覆盖面积过小,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另外,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刚刚开始局部试点改革,遗产税、赠与税更是无从谈起。
有很多日本学生根本不知道中国还有消费税这一说,增值税的税率要达到17%。在日本,大家都知道税率在上涨,从5%涨到8%,以后有可能要涨到10%。日本的国人包括我们很多留学生觉得消费税实在太高了,但是有很多根本不知道中国原来还有消费税、增值税。增值税他们认为就是企业对企业,和个人是没有关系的。现在大家已经慢慢知道增值税的问题,它的税率、具体的课税方式,以后税收的痛苦会越来越严重,消费税本身就是一个效益非常明显的税种。直接税比重相对来说较低,难以发挥国家的自动稳定功效,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税超额的覆盖面积据说现在到了10%,非常低,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我并不是说我们就一定要去征税,一定要把税全部实施了以后让国家有更多的钱,但我们要加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我们可以来比较一下,日本、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中国的间接税比例达到68%,非常高。所得税、消费税、资产税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中国是消费税为主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税制体系。
当然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在国内大家都不太会说的国民负担率。我们进行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中国有很多文章,大家都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的四金负担过重,老百姓负担过重,和先进国家比起来,法国社会保障收入占到GDP总额的67.6%,中国只有25%,而且大家说的四金负担,中国只占到GDP的6.3%,法国占到26.9%,中国和瑞典基本上是持平的。但是为什么大家都说社会保障负担重得不得了,我们受不了?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社会的断层问题,在中国有很多人没有交。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项目现在多达13项,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的领域有20多项,分配使用不科学。我在这里想说一点,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划分问题,应该怎么划分?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转移支付叫一般补助金,它的使用目的是不受限的。而专项转移支付是特定补助,目的受限制,划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中央本身自己需要负担,但是它把这个东西委托给地方去承担,比如说义务教育。另外中央政府委托地方的一些行政费用,按照日本来说,比如说议员选举,这个本身应该是国家承担的,但是各个地方都要掏钱,当然不应该由地方自己掏,纳税人掏,政府委托地方掏。
第二部分,补助给地方政府的补助金,包括政策上的奖励,我们中国往往把这一部分划分到一般性转移支付里面,这就导致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划分上的混乱。
第三部分,现在中央政府要付钱给地方,付多少钱?也就是说中央说了算。我们这里是不是可以考虑对转移支付的财源也进行制度化衡量,中央政府对财政总额进行制度化设计。
从这里看一下日本的一些经验。近年来,日本加大消费税的社会再分配能力,消费税成为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税。
我们为什么要征税?该不该收?收了以后干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消费税本身累退效应是非常强的。日本把消费税从5%提到了8%,在讨论消费税应不应该增税的问题当中,它把消费税和社会保障衔接起来,写的时候一般都会写成社会保障与税的一体化改革,而不是税与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把社会保障放在前面,为什么要征税呢?是为了支撑社会保障,而且把这个明显地放到了预算的总则里面,社会保障是作为一个目的税。税收收上来以后,主要是针对养老金、医疗、看护以及儿童抚养这四个大项,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弱者,针对社会弱者把钱收过来以后,再用这些钱加强社会保障的财源。最近日本的老百姓也开始逐渐发生了转变,他们也渐渐地开始支持征税。
日本地方交付税,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日本不叫补助金,叫交付税,是一个税,为什么呢?交付税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这些税本来就应该是地方政府的。地方交付税的交付额度是如何决定的?按照地方交付税法的相关规定,地方交付税是根据中央税的一定比例来决定交付总额。被称之为地方交付税税率(或者法定率)。
我要强调一点,大家都知道所得税、酒税、烟草税,这是个别消费税,这几个税种在地区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财力比较强的地方收税比较多,财力比较弱的地方税收比较少,它把这些整合了以后,根据它的收入比例,比如说某一年所得税收入的20%、酒税的20%,收上来以后,留下来的80%是国税,20%作为一个源资,建一个基金,再从这个基金分配到各个地方政府,如果出现地方政府的财源不够怎么办?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财源的足与不足,可以上调所得税当中的比率,把这些比率交给地方。
虽然每年地方交付税的交付额是根据每年的相应税收一定比例来决定的,但也并非完全自动按税率来决定。中央政府在每年的预算编制中,会根据当年度经济政策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财政计划。
为了保障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相应政府服务,每年度预算中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情况,调整每年的交付总额。如果所需交付金额不足的问题持续三年以上,则会对地方交付税的税率加以调整。如果由于经济外部条件变化导致政府无法保障地方财政计划所需地方交付税配额,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临时财政对策债来填补空缺。
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来源于国税,其资金被列入中央政府的一般会计收入后,根据地方财政计划进行调整转入交付税以及让与税分配金的特别会计(交付税特别会计,相当于中国的基金预算),最后再具体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中央给地方多少钱,可以进行一个宏观的调控,我觉得这个在中国还是非常有探讨意义的。
作者为日本专修大学经济学部主教、财政学副教授
财政学到底是政治学、经济学还是社会学?在这里我可以把财政学划分为一个财政的媒介环功能。我们的财政学可以把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以及社会体系这三个体系连接起来,具有这三个部分相互连接的功效。财政学既是经济学,又是社会学,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政治学问题。
经济学的问题就是效率问题。社会学就是一个公平问题,公平和效率一般来说是一个比较冲突的概念,在考虑经济问题重要还是社会问题重要上,我们有时候会难以取舍。即使在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上能够找到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在政治体系上如果它没有办法决定下来,那也只能是一个海市蜃楼。所以我们在解决财政学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把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联合起来一起考虑,这样才能寻找到一些重要的问题。
中国税收制度的中外差别
中国的税收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间接税比重过高;其次是消费性课税的再分配能力较弱,“税收痛苦” 严重;与此同时,直接税比重较低,国家难以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覆盖面积过小,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另外,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刚刚开始局部试点改革,遗产税、赠与税更是无从谈起。
有很多日本学生根本不知道中国还有消费税这一说,增值税的税率要达到17%。在日本,大家都知道税率在上涨,从5%涨到8%,以后有可能要涨到10%。日本的国人包括我们很多留学生觉得消费税实在太高了,但是有很多根本不知道中国原来还有消费税、增值税。增值税他们认为就是企业对企业,和个人是没有关系的。现在大家已经慢慢知道增值税的问题,它的税率、具体的课税方式,以后税收的痛苦会越来越严重,消费税本身就是一个效益非常明显的税种。直接税比重相对来说较低,难以发挥国家的自动稳定功效,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税超额的覆盖面积据说现在到了10%,非常低,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我并不是说我们就一定要去征税,一定要把税全部实施了以后让国家有更多的钱,但我们要加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我们可以来比较一下,日本、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中国的间接税比例达到68%,非常高。所得税、消费税、资产税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中国是消费税为主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税制体系。
当然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在国内大家都不太会说的国民负担率。我们进行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中国有很多文章,大家都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的四金负担过重,老百姓负担过重,和先进国家比起来,法国社会保障收入占到GDP总额的67.6%,中国只有25%,而且大家说的四金负担,中国只占到GDP的6.3%,法国占到26.9%,中国和瑞典基本上是持平的。但是为什么大家都说社会保障负担重得不得了,我们受不了?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社会的断层问题,在中国有很多人没有交。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项目现在多达13项,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的领域有20多项,分配使用不科学。我在这里想说一点,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划分问题,应该怎么划分?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转移支付叫一般补助金,它的使用目的是不受限的。而专项转移支付是特定补助,目的受限制,划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中央本身自己需要负担,但是它把这个东西委托给地方去承担,比如说义务教育。另外中央政府委托地方的一些行政费用,按照日本来说,比如说议员选举,这个本身应该是国家承担的,但是各个地方都要掏钱,当然不应该由地方自己掏,纳税人掏,政府委托地方掏。
第二部分,补助给地方政府的补助金,包括政策上的奖励,我们中国往往把这一部分划分到一般性转移支付里面,这就导致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划分上的混乱。
第三部分,现在中央政府要付钱给地方,付多少钱?也就是说中央说了算。我们这里是不是可以考虑对转移支付的财源也进行制度化衡量,中央政府对财政总额进行制度化设计。
日本经验
从这里看一下日本的一些经验。近年来,日本加大消费税的社会再分配能力,消费税成为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税。
我们为什么要征税?该不该收?收了以后干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消费税本身累退效应是非常强的。日本把消费税从5%提到了8%,在讨论消费税应不应该增税的问题当中,它把消费税和社会保障衔接起来,写的时候一般都会写成社会保障与税的一体化改革,而不是税与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把社会保障放在前面,为什么要征税呢?是为了支撑社会保障,而且把这个明显地放到了预算的总则里面,社会保障是作为一个目的税。税收收上来以后,主要是针对养老金、医疗、看护以及儿童抚养这四个大项,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弱者,针对社会弱者把钱收过来以后,再用这些钱加强社会保障的财源。最近日本的老百姓也开始逐渐发生了转变,他们也渐渐地开始支持征税。
日本地方交付税,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日本不叫补助金,叫交付税,是一个税,为什么呢?交付税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这些税本来就应该是地方政府的。地方交付税的交付额度是如何决定的?按照地方交付税法的相关规定,地方交付税是根据中央税的一定比例来决定交付总额。被称之为地方交付税税率(或者法定率)。
我要强调一点,大家都知道所得税、酒税、烟草税,这是个别消费税,这几个税种在地区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财力比较强的地方收税比较多,财力比较弱的地方税收比较少,它把这些整合了以后,根据它的收入比例,比如说某一年所得税收入的20%、酒税的20%,收上来以后,留下来的80%是国税,20%作为一个源资,建一个基金,再从这个基金分配到各个地方政府,如果出现地方政府的财源不够怎么办?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财源的足与不足,可以上调所得税当中的比率,把这些比率交给地方。
虽然每年地方交付税的交付额是根据每年的相应税收一定比例来决定的,但也并非完全自动按税率来决定。中央政府在每年的预算编制中,会根据当年度经济政策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财政计划。
为了保障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相应政府服务,每年度预算中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情况,调整每年的交付总额。如果所需交付金额不足的问题持续三年以上,则会对地方交付税的税率加以调整。如果由于经济外部条件变化导致政府无法保障地方财政计划所需地方交付税配额,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临时财政对策债来填补空缺。
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来源于国税,其资金被列入中央政府的一般会计收入后,根据地方财政计划进行调整转入交付税以及让与税分配金的特别会计(交付税特别会计,相当于中国的基金预算),最后再具体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中央给地方多少钱,可以进行一个宏观的调控,我觉得这个在中国还是非常有探讨意义的。
作者为日本专修大学经济学部主教、财政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