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10岁女童摔婴案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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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年11月25日,重庆10岁女孩在电梯摔打男婴并将其从25楼抛下,致男孩重伤的新闻震惊全国,随着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导致犯罪开始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态势。针对此种情况,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防止其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处罚措施
  项目资助:本文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一.重庆十岁女童摔婴案引发未成年人刑事处罚问题研究
  1.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时代背景
  去年在我国重庆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同时又让人十分痛心的10岁女童摔婴案。这起案件根据电梯里的监控录像,女孩疯狂摔打男婴随后将其带到25楼导致男孩重伤。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仅对8种人身危害极大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即使有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情形,依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少人称这个女孩是“恶魔女童”,我们不该用如此谩骂的语言去指责一个孩子,但是这也不得不让人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问题。
  纵观我国近十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司法机关统计的案件中还包括2012年湖南衡阳12岁少年因为上网问题杀了姑姑全家:2008年10月福建福清13岁少女与其他两人合伙犯下8起强奸抢劫案件,让人十分震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刑事处罚措施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2.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
  重庆10岁女孩的家庭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她的父母平时会打骂孩子,给她的性格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让他们形成了暴力的性格,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心灵严重扭曲。重庆10岁女孩在用如此暴虐的手段重伤男婴后,案发后竟然出奇的冷静和无所谓,这才是未成年人犯罪最可怕的地方,成年人的价值观已经形成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成长阶段,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改造的话,将来会发展成为非常危险的社会毒瘤。
  3.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处罚的争议。
  就如同这面这起案件一样,犯罪的低龄化态势正日益严峻,而且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更呈现出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程度深,人民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较大,并且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毫无悔意,无所谓的态度,更是值得人们警惕。在上述几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故意杀人,强奸和抢劫,作为刑法中的伤害人身的暴力重罪,仅仅因为上述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免于刑事处罚,这不禁让人怀疑法律的正义和公理何在?未成年人的利益值得保护,那么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损失就不值得保护吗?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而使行为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通常是指行为人所要遭受到的刑事处罚。主体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同时符合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也要同时符合违法性要件和有责性要件,同时要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未成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从主体角度讲,必须满足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要件。
  2.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与低对未成年犯罪人心智向高与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我国刑法中對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极为重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是即便如此,依然不能阻止一直不断升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尤其是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对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如上文中的孩子心灵已经严重扭曲,人身危险性极大,但是法律却为了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健康成长,对他们所犯下的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罪行,无计可施,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成为了司法空白监管的年龄段,这个严重后果将是非常危险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它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这个法条规定的较为笼统,而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中,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往往还是回归于家庭教育,可是如果家庭教育真的起作用的话,那么这些孩子又何以会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的争议。
  我国学者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已经不断提前成熟的特点,决定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偏高,造成了法律的漏洞,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笔者本人认为此种说法非常有道理,而且很赞成这个观点。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行为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需要达到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也是刑事归责的首要因素。我们不禁设想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他的心智和认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比一个成年人低,为什么他不能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
  基于世界各国正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我们有必要利用国际准则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美国为例,美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为7周岁以下,7周岁到14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提醒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不是完全不受法律的调整和监控的。   但是也有说法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我国将14周岁定为起刑标准非常科学,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展状况,如果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处以刑事处罚的话,很可能会影响他一生的发展状况,因此应反对减低刑事责任年龄。
  四、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问题。
  1.应加强社会干预机制的调节作用。
  既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了伤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极为严重的罪行,但是公安机关又不能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应该配合社会上的调查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健康状况作出调查,以此来确认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理动机和是否是因为一时冲动或是童年受过心灵创伤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其实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像其他国家有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独立调查机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和復杂性的特点,只有深入调查未成年人,尤其是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背后的心理成因和社会家庭学校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避免未成年人再次走上歧途。
  2.政府的收容教育应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但是在我国正如上文中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处罚的10岁女童,在案发后还是回到了家庭教育,而且也只是搬离了原来所居住的城市,这对于预防他们以后犯罪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
  政府应该在认真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之上,对于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低龄未成年人实行强制性收容教育,以帮助他们回归正途。
  结语:
  针对我国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法律的监管相对处于空白期,我们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上与预防未成年人下一步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呢?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重庆10岁女童可以摔打一个无辜男童,13岁的少年可以因为一时冲动犯下杀人放火等罪行,也可以因为学校和家庭疏于管教而过早沾染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从此走上犯罪这条不归路。也许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方式,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最后结果只是让未成年人重回到家庭和社会,没有详细的分析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没有进行社会调查的话,结果并没有消除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反而可能会使未成年人由于青少年时期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在成年之后坠入犯罪深渊。我国可以仿照美国在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之后,对于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收容教育。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最主要的效果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措施有更深认识。
  参考文献:
  [1]谢彤 《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宇虹《我国14周岁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司法处遇制度研究》中国知网
  [3]王晋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之研究》  中国知网
  作者简介:赵航,女,1989年12月出生,辽宁省朝阳市人,研究生,法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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