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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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实践中,一般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范围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也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借助现行立法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案例阐释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为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作出合理的解释,其中重点分析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现状,比较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以期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实践中的适用寻找统一出路,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发生。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法律相关规定
  关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作出了相关规定,笼统来说就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细化开来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这两条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只字未提。非但如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还给出了明确的否定态度,不论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都将不予受理。此外,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中也表明了同样的态度。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主要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确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范围。因此,对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会以“于法无据”而不予支持。而对于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会以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而拒绝。
  (二)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毕竟涉及有民事部分,这一部分原则上来说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因为和刑事部分一起解决,而有了其特殊性。就本文而言,因为赔偿范围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本文讨论的案件是涉及到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若抛开其刑事部分不谈,单谈民事侵权,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民事赔偿范围规定在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当中,这两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不仅涵盖了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的所有项目,还多加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三个项目。
  由此可见,对于侵权赔偿范围,上述刑事法律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之处。那么应该如何适用呢?有的学者主张,犯罪是更加严重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刑事法律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民事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撰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给出了同样的态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犯罪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理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单从刑事相关法律缩小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这一点来看,就不应该一味的优先适用刑事法律。因为,这间接的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不仅对于受害人来说极难接受,在法律上也很难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立法探究
  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而言,刑事法律中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中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却唯独没有列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此处的差别关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立法此举意欲何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为了避免对被告人处罚过重,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遭受了刑事处罚,如果再让其支付巨额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将有处罚过重的嫌疑;第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某种程度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也是一种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因此,无需再通过金钱来抚慰受害人;第三,避免因无法执行而导致空判现象发生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因为这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低收入人群,即使法院支持受害人的賠偿金请求,法院也未必能执行到位;第四,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民事赔偿部分并不一定一经判决就能履行到位,受害方一次次的赔偿请求与侵权方一次次的拒绝都将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
  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刑事法律不予支持的态度来源于其仅赔偿物质损失的宗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只包含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很显然,精神损害不属于物质损失。
  三、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针对的是一般刑事案件,第(三)款则专门针对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来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明显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甚至还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范围
  笔者以“交通肇事”“赔偿金”“精神损害”“附带民事”四个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上随机下载了20个相关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20个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了6例,对14例明确表示不予支持,剩下2例中的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法院未再处理。   由此可见,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当中,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绝大多数一般刑事案件中,法院都会以“于法无据”或“不属于物质损失”为由拒绝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參照的并不是一般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规定,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为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得到所有法院的支持呢?很大原因在于,虽然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将交通肇事罪单独罗列出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是,第一百三十八条又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对于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判决就不相同,认为适用范围包括交通肇事案件的法院就一定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认为适用范围不包括交通肇事案件的法院就有可能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是否严重也是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支持与否的一个判断因素。
  四、一般刑事案件与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比分析
  如前所述,交通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更广,可以确定的是,它确实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至于包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从笔者查询的案例来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种。(1)一般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主体也是单一的民事责任主体,为了避免民事部分难以执行或者加重对被告的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后就不便对同一责任主体追究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直接侵权人只有司机,但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却有很多,有车主、雇主、所有人、管理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借人、借用人及保险人等等。正因其民事主体多样,承担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并不必然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一主体,这也是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最显著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交通肇事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包括交通肇事类案件。如果按照上述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步步索引,最终可以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从民事角度来看,被告人实施的是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定罪处刑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结果,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被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私权的需要,主要目的是填补个体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支持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同是刑事案件,为什么立法将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赔偿范围设置的更广呢?从上述法院的裁判理由推断,很大的原因可能在于,交通肇事类案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更多,不只是犯罪行为人一个人,因此立法上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加重处罚”、“执行困难”“激化矛盾”等在此类案件中都不一定站得住脚。另外,还有人认为,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可以分离来看,肇事者获得刑事处罚无疑是因为其肇事侵权行为,但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行为并不单单基于肇事者的肇事侵权行为产生,还基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法定代位权,因此,严格来说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很难说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部分,不一定非得受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
  五、结论
  一般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项目我们暂且不论,交通肇事类案件作为实践中发生率极高的一类,既然已经被法律区别对待,那么我们就可以先尽快厘清这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尽早避免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发生,以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而厘清交通肇事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最当务之急的是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应不应当被纳入。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要被纳入到交通肇事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内。首先,犯罪行为作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更是对被害人私人权益的侵犯。受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最直接的针对对象,其权益保护不应亚于一般侵权中的权益保护。国家对犯罪的追究本应该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而非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其次,一般的交通肇事不排除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而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却排除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某种程度上会使受害人为了请求经济上的赔偿而不举报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不利于犯罪的打击。再次,刑事法律的适用不应该成为民事法律适用的阻碍,这在法理上根本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本就属于不同的范畴,主张刑事法律是更严重的特殊侵权,应当优先于民事法律适用是无稽之谈。最后,法律已经将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从一般刑事案件中抽出来另行规定,使得使得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没有理由单独排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说精神损害不属于物质损失,那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物质损失,两者没有理由要区分对待。
  具体如何将精神损害纳入到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应该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同时入手。一方面,刑事立法上不仅要肯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法合理性,还要设计出相应的配套程序对是否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较为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刑事立法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实践中,法官可以先适用民事相关法律判断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因为无论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讼,还是单独提起,其实质上都属于民事诉讼,理应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从目的上来讲,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立之初是为了一次性地解决刑事、民事双重纠纷,避免受害者因多次诉讼遭受财力、物力损失,同时避免法院因重复审判遭受司法成本损失,但是,程序上的便捷不应该以侵害实体法律为代价,更不应该以侵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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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天升(1994-),男,河南光山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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