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庭法官眼中的世纪大审判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dyw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近日开审的伊拉克萨达姆法庭,并列为近年三大国际大审判。本刊特约了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凌岩教授,就萨达姆世纪大审判的合法性和发展趋势给我们做权威的解读。
  
  今年10月19日,经过了大约两年的准备,伊拉克特别法庭对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审判终于拉开了帷幕。对于审判萨达姆的是非曲直早已有各种评论和推测,众说纷纭的焦点所在就是萨达姆能否受到公正的审判。
  
  特别法庭的合法性
  
  审判萨达姆是否公正的关键就在于法庭是否合法和公正独立,法官是否公正,审判程序是否适当和公正。在审判的第一天,萨达姆就不失时机地对法庭是否合法提出了挑战:“我不承认给你们权力及委派你们的那个集团。侵略是非法的,而在非法的基础上诞生的一切都是不合法的。”“我必须要了解……根据哪项决议、哪条法律成立的这个法庭?”
  伊拉克特别法庭起初是如何成立的呢?在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考虑到伊拉克可能会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就已经有个想法,由安理会成立一个特设法庭来审判这种犯罪。伊拉克战争至4月下旬结束,并没有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没有多少美军在战争中伤亡。美国原来的想法就改变为建立一个法庭来审判萨达姆政权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伊拉克法的罪行。当时提出有三种选择:由安理会建立类似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那样的法庭;或建立一个类似于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那样的国际和国内混合型的法庭;或建立国际支持的伊拉克国内法庭。美国政府赞同第三种选择。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和联军临时政权机关参与起草了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2003年12月10日,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伊拉克审判危害人类罪的特别法庭的规约,联军临时政权机关的长官保罗·布雷默于同日签署和公布了该规约,伊拉克特别法庭便建立起来。
  当时建立这个法庭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首先,联军绕过安理会的授权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是违反国际法的。当时伊拉克大部分领土是在联军占领下,从法律上说,联军应适用规定占领者如何对待被占领土人民和如何对待该国的机构等的占领地的法律。占领国不应解散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建立一个它自己的司法机关。《日内瓦公约》对占领国施加了很多限制,就是为了避免占领国滥用权力,因为占领国不可能总是为被占地谋取最佳利益。但是美国违反了这项法律,它参与了法庭的建立、规约的起草、法官的选择,还为特别法庭拨出了7500万美元的经费。
  再则,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这一条含有禁止由非常的法庭,即不属于一国通常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法庭进行审判。
  伊拉克特别法庭正如其名是个特别的法庭,在它建立时不是作为伊拉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它只有权审判某些人在某些时期所犯的某些罪行,即审判伊拉克国民或在伊拉克居住的人在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期间在伊拉克领土内或其他地方犯的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其他违反伊拉克法律的罪行,包括在伊拉克对伊朗的战争中和对科威特犯下的罪行。法庭对针对伊拉克人民所犯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有管辖权,无论该犯罪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但是不对非伊拉克人在伊拉克犯的这些罪行进行管辖。加之,联军临时政权机关颁布的第17号命令给予在伊拉克的联军在伊拉克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不受伊拉克法庭的审判。这是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的。如果伊拉克应有一个法庭来审判犯了国际罪行的人,这种法庭就应该有权审判每一个在伊拉克犯了国际法罪行的人,包括其他国家的人犯的这些罪行。
  特别法庭的法官是否公正也会影响对萨达姆审判的公正性。伊拉克特别法庭的法官是从伊拉克法官中选出来的。伊拉克原有900个法官,据说对这些法官进行了政治审查,其中约150个被取消资格,因为他们是萨达姆复兴党的活跃分子或与萨达姆腐败的国家安全法庭有关联。有人批评这种审查不是审查法官的法律能力而是对法官的政治审查是不合适的。此外,法官不是由司法部门任命的,而是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这种做法亦受到批评,认为这样的法庭不是独立和公正的。实际上,法官的选任还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在萨达姆执政期间遭受过萨达姆政权的迫害或者其家属受过迫害的法官或调查法官或检察官也可能会影响对萨达姆的公正审判,但是法庭规约里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不公正而质疑法官审案的资格。
  尽管起初该法庭的建立是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应看到,事情后来发生了变化。2004年6月8日,安理会通过的1546号决议同意伊拉克过渡到完全的主权和进行民主选举。2004年6月28日,美国按承诺时间向伊拉克交权,2004年6月30日联军临时政权机关终止使命。安理会承认对伊拉克的占领已经结束,并且对未经授权的入侵和以后在伊拉克要做的事做了区别。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征求了伊拉克的各方政治力量、美国和英国的意见以后,任命了伊拉克临时政府的总统、两个副总统、总理和内阁成员。临时政府与联合国伊朗援助团和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建立了伊拉克独立选举委员会监督选举,产生了过渡议会。
  伊拉克过渡议会在2005年8月11日通过了一个更加全面的特别法庭的规约和修订的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因此特别法庭现在是由伊拉克人民民主选举的议会授权的。现在伊拉克特别法庭是最高伊拉克刑事法院,它成为伊拉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例外的法庭,因此是合法的。伊拉克政府批准了法庭的规约和法庭的法官,那么法庭的建立和法官的任命就不再违反《日内瓦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该法庭已不再是由占领国政府建立的特别法庭,尽管该法庭的规约和规则仍不是完美的。
  
  官职的豁免权
  
  在审判萨达姆的第一天,萨达姆还质问:“从正式的资格上来说,可以对一个官衔进行指控吗?违反法律赋予一个人的保证来对付他。这就是你们现在用来对付我的法律。”萨达姆的这段话实际的意思就是他是国家官员,按照1990年伊拉克《宪法》第40条的规定,总统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因此他不能受特别法庭的审判。关于这个问题,特别法庭《规约》第14条第3款作了明文规定,“任何被告的官职,无论作为总统、总理、阿拉伯社会主义复兴党地区指挥官或地区政府的官员、或伊拉克政府负责人或复兴党党员或以任何资格,不得免除这种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减轻对他的惩罚。任何人都无权就第11条至14条所载的任何犯罪享有豁免。”
  特别法庭规约中规定的对所有实施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立起来的。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只有惩罚实施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实施。被告的官职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遵照上级命令而为不能使其免除责任,最多只能作为减刑的理由。这些原则后来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成为国际刑法的基石之一。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审判米洛舍维奇等国家高级官员,以及卢旺达国际法庭审判卢旺达临时政府总理等高级官员也都是根据这个原则。这个原则还规定在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27条中。因此法庭对萨达姆所犯罪行进行审判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指挥官和上级的责任
  
  法庭审判萨达姆的第一个案子是杜贾尔村案。1982年,萨达姆的车队路过巴格达北部什叶派居住的小村庄杜贾尔村时遭遇反对派的袭击,萨达姆险遭暗杀。这个事件发生后萨达姆采取了报复行动,杜贾尔村的上千村民被关押,143名什叶派穆斯林被杀害。特别法庭之所以选择这起屠杀案进行控诉,是因为该案证据清楚确凿。检察官得到了受害人和萨达姆军队人员见证人的证言,有法医的证据,还有录像带和文件证明这一暴行,并且能辨认出是谁作出的命令和是谁执行的命令。
  萨达姆可能会争辩这些暴行是他手底下的人干的,而他并不知道。但是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规定,政治和军事的领导人,如果他们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在他们控制下的人犯了战争罪或灭种罪或危害人类罪,他们不对其下属的犯罪予以制止或惩罚,他们就应为其下属所犯的罪行负刑事责任。在二战以后对战犯的判决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判决中,有不少军政当权者都被判定为他们的下属所犯的罪行负指挥官的责任。这个指挥官责任原则也规定在伊拉克特别法庭的规约里。因此,在杜贾尔村案中,只要证明萨达姆确实对他的军队行使了有效的控制,他就应该知道他的下属在做什么,即使萨达姆没有亲自命令对杜贾尔村民进行武力报复,法庭也可以判定他为在该村的犯罪负指挥官责任。
  
  休庭与公正审判
  
  法庭审判了萨达姆一天后就宣布休庭到11月28日。究其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是律师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他的案件。在第一天审判开庭前,萨达姆的辩护律师就表示因准备不足打算提出休庭3个月。这是非常正常的。如果不给律师充分的时间准备案件,就很难进行公正的审判。尤其对于萨达姆这样的权势人物,对他的审判必然会涉及很多的证据和文件,辩护律师必须把这些证据和文件研究清楚,才能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辩护律师还要找到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正如英国刑法及人权法律师史蒂夫·鲍维尔斯所说:为了一个公平的审判,控辩双方都应该被给予足够、合理的时间来甄审那些数量庞大的辩护材料,以便让它们能够公正而准确地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在前南斯拉夫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对于复杂的案件,准备审判甚至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萨达姆的辩护律师团成立于2004年5月,由来自黎巴嫩、突尼斯、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的20名律师组成。但是2005年8月,该辩护律师团被萨达姆家人解散,只保留了伊拉克籍的哈利勒·杜莱米。现在萨达姆律师团的四名律师全是伊拉克籍,除首席律师哈利勒·杜莱米外,其他新律师无疑需要一定的时间阅读案卷,熟悉案情。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延期开庭的请求,法官有是否准许的决定权,如果律师使用拖延审判的策略,法官是不会准许他的休庭或延期开庭的请求的。
  推迟对萨达姆审判的另一个原因,据媒体报道,是由于许多证人过于害怕不愿出庭作证。审判长阿明称,大约30或40名证人还没有到达巴格达。因而需要对他们做工作,为下阶段的审判做准备。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是害怕暴露隐私或遭到报复,使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生命受到威胁。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中,采取了很多可行的办法来保护证人和受害人,例如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隐私;必要时进行不公开的审理;不把证人或受害人是谁和在何处的资料披露给公众和新闻界;将证人和受害人的姓名和有关身份的资料从审判庭的公开记录中删除;用改变形象和声音的设备和闭路电视作证;给予证人一个假名作证等等。但是保护证人的措施不能违反被告人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伊拉克特别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大多数条款都与上述两个联合国特设国际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相似,该规则第68条规定的对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措施也包括了上述两个联合国特设法庭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对控方的证人和辩方的证人都适用。如果被害人和证人知道法庭可以对他们提供这些保护,就可以减少顾虑,放心大胆地到法庭作证,这样就能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以利法庭的公正审判。
  伊拉克特别法庭现在的规约和程序规则中的大多数规定来自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则。总的来说,适用于伊拉克特别法庭的法律是与国际法的规则相一致的。伊拉克特别法庭的法官在荷兰、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受到特殊培训,学习了有关国际罪行的专门知识。如果法官能够掌握这些与国内法的罪行不同的罪行的构成要素,借鉴特设国际刑庭的判案经验,做到公平审判,那么,由伊拉克人在伊拉克对伊拉克人进行审判,对加快伊拉克内部和解会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够促进伊拉克新民主的发展,因为只有废除了前制度才能开始构建新的制度。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其他文献
结合实践来看,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配套的基础设施也在逐步完善,尤其是交通安全设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交通事故的目的.鉴于此,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加以重视,实施科
身为女性,您有没有过这样的烦恼?牙疼像个摆不脱的魔咒,每月都发作一段时间,跟生理周期一样。事实上,牙疼还真可能跟生理周期有关。  以色列科学家曾挑选15名20至50岁的女性,安排她们每年数次到牙医处检查,每次检查都是在其月经期的不同阶段进行。结果发现,女性在排卵期内,牙龈炎症水平较高。而在排卵期前,牙龈炎症较低;女性进入月经期后,牙龈炎症会进一步降低。科学家们分析,牙龈炎的发生与体内激素水平的变化
期刊
你关心死人的事,就不会忘记从2003到2004年初的这段日子,这段日子里死了很多人,很残酷。死的人有的年纪还很小,那嫩嫩的生命还像水中的蝌蚪一样,转眼间便不言不语也不动了,死
期刊
长期以来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公路桥梁建设占据了相当的工程量.公路桥梁施工必须加强对质量的控制,对于桥梁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保证桥梁建设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商务出行、旅行等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酒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房服务部属于现代酒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
档案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也是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事业单位需要重视的问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春季是亲鱼性腺成熟的重要时期。从开春到产卵,亲鱼体内的养分大部分转移到性腺,使之顺利发育、逐渐成熟。所以春季对亲鱼进行强化培育,可促进适时成熟,顺利产卵。1.提早分
期刊
当新春的脚步渐渐临近,那些平时隐藏起来的、被淡忘的民族习俗便以一种旺盛的姿态活跃起来,迷离着我们的眼眸,撩拨着我们的情思。我们曾经在这些古老的习俗中缅怀祖宗恩德,安享人
近期,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强磁场中心皮雳研究员带领的小组利用稳态强磁场实验装置X射线衍射仪等测试系统,在研究弱铁磁性材料铁酸镥(LuFe03)时发现该材料具有很强的结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展的速度不断加快,以及当代人们对于建筑的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以及电气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于电气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在进行建筑的过程中,电气设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