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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是关于遗嘱撤销、变更制度的规定,学界对其研究者不多。该条文中的遗嘱内容相抵触、部分抵触、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均存在问题。案例研究表明:立法应明确"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准确含义;对遗嘱内容部分抵触的,应借鉴合同法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予以明确;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遗书应视为遗嘱;公证遗嘱与其他种类的遗嘱不应有效力大小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