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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上的核心概念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这两个概念构建的出发点不同,前者偏向行政组织法,后者偏向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内容多有交叉。行政组织从组织形态入手,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法人(国家、地方除外)、公权力的受托人(自然人和私法人)、私法组织的行政主体、部分权利能力的组织。行政主体则从法人资格入手,包括公法人、公权力的受托人(自然人和私法人)、私法组织的行政主体、部分权利能力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