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人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主体,其分支机构从法律上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会计实务上讲不作为独立核算的主体,是在总行的规定和授权下进行管理和经营,各分支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模式与框架决定于总行。这样的经营管理模式决定了地方银行监管当局监管工作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