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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重点分析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当前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关键词]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D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138-01
1.安全机构
施工单位中标后,施工单位开始组织项目部,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的有关文件成立项目安全机构。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着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的比例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目前我国的高速项目一个标段一般5-12km,工程合同额一般0.5-3亿。项目部实际一般只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其他为兼职成者是凑数。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管理不到位,也就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项目部自身的要求,严格按国家规定配备合格人员。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部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检查、督促、落实。
2.安全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实际项目安全制度大多为从其它项目抄袭而来,没有针对性,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有的还保持了上个项目的名称和地点。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提高认识,明确项目对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制度正是为了保护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订的。有关部门检查时也不要只走过场,虚该仔细检查其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实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远远达不到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所报安全费用计量支付明显存在着虚报多报现象。
监理机构和业主办,特别是业主办要严格落实国家政策,不要仅仅是为了完成安全费用计划,对施工单位所报安全计量费用的审查睁只眼闭只眼。施工单位要把安全费用花到与安全有关的事情上,绝对不能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足也是产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端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项目部安全技术专项方案,项目部一般流于应付,并未认真制定,验算结果也有抄袭套用之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核或根本就不知道此事,一般为别人代签,这样的方案,还有什么严肃性。技术论证会走过场的可能性很大,专家们并未对其有实质性的审核论证,项目部也未对专家的意见足够重视,加以改正。这样的专项方案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项目部要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仔细验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进行审核后再签字。经专家审核论证的与会专家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方案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纪要。项目部根据专家的意见认真对方案进行改进。
5.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热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地制订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在实际的项目安全检查中,上级有关部门一般检查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和项目监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不予检查。其实这是明显不对的,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没有制订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要求、义务,只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项目监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是不应该检查的。
上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检查的要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也不能胡乱要求,更不能和国家政策相冲突。
6.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程序和内容,处理的原则,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项目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都隐瞒不报,找当事人和当地有关部门私了。因为上报了要负更多的责任,最终还得项目施工单位自己处理。
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事故的内容和情况,有关部门也要帮助项目施工单位解决问题,不要只是打板子,追责任。
总之,影响项目的安全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安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但施工单位在项目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拥有足够的专职安全人员,明确安全制度和加强危险源辨识,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积极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了很久,但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并引起足够的认识,确实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参考文献
[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2] 《安全生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l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061478号).
中图分类号:TD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138-01
1.安全机构
施工单位中标后,施工单位开始组织项目部,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的有关文件成立项目安全机构。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着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的比例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目前我国的高速项目一个标段一般5-12km,工程合同额一般0.5-3亿。项目部实际一般只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其他为兼职成者是凑数。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管理不到位,也就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项目部自身的要求,严格按国家规定配备合格人员。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部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检查、督促、落实。
2.安全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实际项目安全制度大多为从其它项目抄袭而来,没有针对性,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有的还保持了上个项目的名称和地点。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提高认识,明确项目对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制度正是为了保护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订的。有关部门检查时也不要只走过场,虚该仔细检查其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实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远远达不到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所报安全费用计量支付明显存在着虚报多报现象。
监理机构和业主办,特别是业主办要严格落实国家政策,不要仅仅是为了完成安全费用计划,对施工单位所报安全计量费用的审查睁只眼闭只眼。施工单位要把安全费用花到与安全有关的事情上,绝对不能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足也是产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端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项目部安全技术专项方案,项目部一般流于应付,并未认真制定,验算结果也有抄袭套用之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核或根本就不知道此事,一般为别人代签,这样的方案,还有什么严肃性。技术论证会走过场的可能性很大,专家们并未对其有实质性的审核论证,项目部也未对专家的意见足够重视,加以改正。这样的专项方案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项目部要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仔细验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进行审核后再签字。经专家审核论证的与会专家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方案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纪要。项目部根据专家的意见认真对方案进行改进。
5.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热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地制订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在实际的项目安全检查中,上级有关部门一般检查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和项目监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不予检查。其实这是明显不对的,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检查,项目监理单位没有制订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要求、义务,只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项目监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是不应该检查的。
上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检查的要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也不能胡乱要求,更不能和国家政策相冲突。
6.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程序和内容,处理的原则,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项目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都隐瞒不报,找当事人和当地有关部门私了。因为上报了要负更多的责任,最终还得项目施工单位自己处理。
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事故的内容和情况,有关部门也要帮助项目施工单位解决问题,不要只是打板子,追责任。
总之,影响项目的安全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安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但施工单位在项目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拥有足够的专职安全人员,明确安全制度和加强危险源辨识,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积极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了很久,但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并引起足够的认识,确实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参考文献
[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2] 《安全生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l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06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