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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问题的存在
在刚刚审判结束的“李刚案”中,陈小凤的辩护律师张凯代理过很多弱势群体的案子,在“李刚案”辩护结束后,在他开车回家的路上遭围堵袭击。我们看到的是一次法律对政治的妥协,是一次恶势力的暴露,在他把法律、公正融入社会底层的伟大行为背后,隐藏的是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其庭审后所面临的代价。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明义在自己的办公室遭到前去咨询法律问题的男子的袭击。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期间受到非人的折磨。
对于以上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按照其业务领域、被代理案件背景,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来怀疑行凶者、行凶者的目的、动机,同时也可以对这些事件的解决、责任的承担持消极态度的背后原因进行思考。
二、解析:问题原因
(一)辩护律师权利的有限
辩护人依其辩护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原始权限,主要包括在场权、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质询权、辩论权等。但这些权利在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限制,而对于律师而言同样重要的一些权利却得不到相应保护,如人身保护权、职业豁免权等;有关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一些规定却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如《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句概括性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没有一点操作性,律师在执业活动外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辩护活动结束后呢,其人身权利又是如何得到保护呢?还有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二)刑事辩护环境不理想
随着律师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和领域也不断深入,但这并没有给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带来便利,反而使其辩护环境更加不理想,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虽然是个别的辩护律师遭到打击、报复,但同时对其他律师承办同类案件造成了无形的压力,破坏了律师业务的均衡发展,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不对等的,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在现实中,一些被指定辩护的律师不积极的站在当事人角度分析事实和法律,没有提前做好功课,走过场,对案件、对当事人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当事人很容易产生愤恨,也很容易借报复律师来发泄。
(三)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误解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并不与律师行业的经济收入成正比,以致人们提到律师之际,除了艳羡其赚钱多多之外,并无多少尊重可言。人们往往把律师与社会其他服务者视为一样,也往往以商业获益模式心理来框定律师职业,认为其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其执业行为只是一种纯粹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人们往往不是理性的面对过程与结果,而是广泛地参与讨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社会以感性的眼光来看待,认为律师是“邪恶的护身符”,因此,在辩护活动结束后,对律师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就会盲目地指责律师,进而丧失对律师的信任。
三、建议:解决对策
(一)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一方面,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还要对辩护律师的住址、亲属的个人情况等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要对其代理案件的信息及代理律师的信息进行保密。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辩护豁免制度。如果侦控机关因律师辩护而陷于难堪,就会制造理由使其遭受刑事指控;如果委托人对辩护结果不满意就会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取过激手段对其进行报复。这就急需建立律师辩护豁免制度,增强律师的独立性。
(二)理念的树立
首先,是对律师角色的定位。辩护律师的执业目的之一也在于谋利,但不应仅限于谋利,也不能因之推断出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纯粹性的谋利行为。其次,要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使人们心理上不能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自顾的认为其在为坏人辩护,非议不断,从而非难也不断。再次,外围制度的构建。要正确认识舆论,不能把网络民意领袖视同网民的代言人,也不能把“活跃”网民的意见视同为全体网民深思熟虑后所得的结论。同时,舆论自己也需要加强自律。
(三)自身制度的构建
现实中,一些律师为了一时之私,一己之利,出现过一些错误,甚至犯罪情况,这对于整个律师行业造成了不好的印象,使得社会对整个律师队伍评价很低。要使社会对自己改观,律师自身也应加强自律,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尽心尽力的态度为委托人服务;同时,也应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找到自己的专业优势,做好自己擅长的业务。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在刚刚审判结束的“李刚案”中,陈小凤的辩护律师张凯代理过很多弱势群体的案子,在“李刚案”辩护结束后,在他开车回家的路上遭围堵袭击。我们看到的是一次法律对政治的妥协,是一次恶势力的暴露,在他把法律、公正融入社会底层的伟大行为背后,隐藏的是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其庭审后所面临的代价。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明义在自己的办公室遭到前去咨询法律问题的男子的袭击。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期间受到非人的折磨。
对于以上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按照其业务领域、被代理案件背景,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来怀疑行凶者、行凶者的目的、动机,同时也可以对这些事件的解决、责任的承担持消极态度的背后原因进行思考。
二、解析:问题原因
(一)辩护律师权利的有限
辩护人依其辩护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原始权限,主要包括在场权、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质询权、辩论权等。但这些权利在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限制,而对于律师而言同样重要的一些权利却得不到相应保护,如人身保护权、职业豁免权等;有关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一些规定却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如《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句概括性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没有一点操作性,律师在执业活动外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辩护活动结束后呢,其人身权利又是如何得到保护呢?还有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二)刑事辩护环境不理想
随着律师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和领域也不断深入,但这并没有给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带来便利,反而使其辩护环境更加不理想,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虽然是个别的辩护律师遭到打击、报复,但同时对其他律师承办同类案件造成了无形的压力,破坏了律师业务的均衡发展,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不对等的,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在现实中,一些被指定辩护的律师不积极的站在当事人角度分析事实和法律,没有提前做好功课,走过场,对案件、对当事人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当事人很容易产生愤恨,也很容易借报复律师来发泄。
(三)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误解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并不与律师行业的经济收入成正比,以致人们提到律师之际,除了艳羡其赚钱多多之外,并无多少尊重可言。人们往往把律师与社会其他服务者视为一样,也往往以商业获益模式心理来框定律师职业,认为其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其执业行为只是一种纯粹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人们往往不是理性的面对过程与结果,而是广泛地参与讨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社会以感性的眼光来看待,认为律师是“邪恶的护身符”,因此,在辩护活动结束后,对律师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就会盲目地指责律师,进而丧失对律师的信任。
三、建议:解决对策
(一)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一方面,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还要对辩护律师的住址、亲属的个人情况等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要对其代理案件的信息及代理律师的信息进行保密。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辩护豁免制度。如果侦控机关因律师辩护而陷于难堪,就会制造理由使其遭受刑事指控;如果委托人对辩护结果不满意就会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取过激手段对其进行报复。这就急需建立律师辩护豁免制度,增强律师的独立性。
(二)理念的树立
首先,是对律师角色的定位。辩护律师的执业目的之一也在于谋利,但不应仅限于谋利,也不能因之推断出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纯粹性的谋利行为。其次,要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使人们心理上不能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自顾的认为其在为坏人辩护,非议不断,从而非难也不断。再次,外围制度的构建。要正确认识舆论,不能把网络民意领袖视同网民的代言人,也不能把“活跃”网民的意见视同为全体网民深思熟虑后所得的结论。同时,舆论自己也需要加强自律。
(三)自身制度的构建
现实中,一些律师为了一时之私,一己之利,出现过一些错误,甚至犯罪情况,这对于整个律师行业造成了不好的印象,使得社会对整个律师队伍评价很低。要使社会对自己改观,律师自身也应加强自律,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尽心尽力的态度为委托人服务;同时,也应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找到自己的专业优势,做好自己擅长的业务。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