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与我国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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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议行合一"作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在理论界具有很强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其的研究,以及对"三权分立"的探索,找到司法权摆脱"议行合一"束缚的方法。
  关键词:议行合一,三权分立、司法改革
  "议行合一"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议行合一"思想最早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他指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①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该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②
  我国的议行合一最早源于本世纪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此后的根据地政权以及建国初期的国家政权也是按这一原则构筑的。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我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议行合一制度仍深入人心。
  一、司法权在"议行合一"制度下的缺失
  无论是起源还是定义,"议行合一"都强调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对的忽视了司法权。即时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议行合一"也并没有把司法权作为一个重要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来设定,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功能的行使。以检察院为例,假如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涉及到了人大或人大常委的利益时,恐怕就很难抵御同级人大的无理干涉,因为按照议行合一的要求,所有的人民,不分民族、种族等都应该享有选举检察官和被选举检察官的权利;同时,检察官必须时时受到来自选举机关以及人民的监督,根据我国的《检察官法》,人大以及人大常委可以随意罢免检察官。其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因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编制虽然是政法专项编制,但却在行政部门的人事部,检察院日常工作的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薪金都由行政机关来掌控。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党的各级重要成员同时兼任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以及政法委的存在,要求重大的政法问题由党组织决定,司法权的行使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干涉。
  二、解析"三权分立"来正确看待"议行合一"
  所谓的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而司法权则由司法机关来行使,通过这样的分权,使得三种权力和三个机关互相牵制、互相制衡,以保障政治自由。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到波利比乌斯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地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
  美国是最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它根据国家机关所发挥的功能不同,设立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三者之间既平等又独立,但权力又有交叉,相互制约,例如总统由选民选举,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叛国等)受参众两院弹劾与罢免,参众两院定期改选,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参众两院任何一项议案要成为法律须由总统签署,除非在总统拒签后参众两院再以2/3多数票通过,议案自然成为法律,参众两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员,与此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年度拨款和委员会调查等方式制约总统,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并对总统行政命令和参众两院议案进行违宪审查。③
  但应该清醒的看到,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会有缺陷,"三权分立"这一制度原则也不能例外。目前,国际上对于三权分立体制的批评,基本集中在效率低下,职权不明确上。 "权力分散和责任不明的情况,是使政府在紧急时刻处于无可奈何的瘫痪状况的原因。"④而且三权各享有制约对方的权力,致使周转程序繁多,行动不敏捷,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效率低下,职责不清的局面是很自然的事,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论断为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模式、经济运行道路奠定了一个正面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希望能通过"三权分立"的研究,找到我国摆脱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影响,为我国的法治寻找到一条通向光明的道路。
  三、"议行合一"制度下司法权的明天
  从价值目标上讲,依法治国是指有效地限制和监督国家和集体的权力,逐渐地扩大公民个人的权利,这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和历史归宿。我国近年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并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章,可见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尤其是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召开,让我们看到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的希望,因此,必须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建立权力之间有效的制约机制。在目前我国的政治制度还是"议行合一"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使司法权真正脱离行政权的束缚,从而具有真正独立的地位。
  现行司法机关的设置改革。我国目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打破固有的模式,按照优化配置和使用司法资源的原则重新设置司法机关的模式。司法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相脱离,不再受地方领导,而是直接由上级司法机关来领导、管理下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官被选举后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司法机关内的人员编制除了法官、检察官以外,又存有副科、正科等行政职务编制,这又与地方组织部分挂钩,,上述人员的任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干预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实行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的人事任免制度,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人事完全脱离,不再以行政职级来划分司法机关人员的职级划分,同时实行内部的垂直领导,检察官、法官的任免脱离地方人大,使其完全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如此才能更好的避免其与地方政府领导决策出现矛盾。
  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体制改革。除了人事以外,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等都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和保障的,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构成很大的制约,除了可能会导致地方党委、政府直接干预案件办理以外,也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笔者认为可以将目前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方式改为通过立法,确立由国库拨款至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
  当前,值得我们高兴的是,中央已经认识到了司法权在整个政治体制环境下的重要性,并且已经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确立部分试点进行司法改革,相信再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权定会得到它应有的尊重。
  注释:
  ①(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52年版,第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③徐家良:《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中美体制比较的意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年第2期 。
  ④(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2页。
  作者简介:樊洋洋,1985年12月生,女,江苏如东人,大学本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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