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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我国对《公司法》实施了修改,改革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上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显著减少了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资本占用,缓解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场活力。但同时,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带来了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资本能力不匹配的问题,而引发公司资本“空壳化”、交易欺诈等市场信用风险。在公司不能偿还对外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对未届实缴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出资加速,用以偿付债务,已成为近几年权利人纷纷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议焦点,但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于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也就成为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虽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相关争议观点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但是仍未能彻底解决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