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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要求,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考虑到香精的特点,现就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