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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某县政府批准设立县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由县财政局出具了财政拨款金额为2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书,县工商局为开发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3年3月,开发公司以扩大业务为由,申请出具金额为30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用于变更注册资金。1993年4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开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书》,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开发公司持该《资金信用证明书》到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手册,核准的注册资金为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