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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价值诉求,亦是其"立身之本";而竞争法则将竞争过程和竞争秩序作为其核心法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障这些法益不被搭便车行为、劫持行为等不当行为损害。尽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均以追求促进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祉为共同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两个法律部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上存在显著区别,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及协调难题。随着关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的文献资料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