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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工业社会,产品种类日渐增多,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件日益频繁。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已在欧美发达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存在“中外有别”的做法。后来才发现中国的法律确实没有相应的规定,才使外国厂商“合法”地歧视了中国消费者。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来保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