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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内机构未经审批对外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形.因我国现行冲突法并没有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不应以法律规避为由否定域外法的适用。在我国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境内机构未经审批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该依据直接适用法理论,在准确理解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之意旨的条件下,相应限制域外法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定域外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