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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年确立至今已有十五年有余,在这期间,它对维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时过境迁,该制度仍需跟进社会进步。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该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立法状况,对其请求权主体、过错行为、责任主体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更好发挥该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