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达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让舆论监督转化为司法公正的有利防线,让司法活动在独立的前提下公正的进行,二者的理性互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器。本文立足于当前社会现状,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理性互动提出新的思考,以期能够对接二者积极层面,推动司法公正、言论自由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理性互动
一、加快相关立法规范舆论监督
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完整性,使网络立法体系化,注重法条之间的衔接性,减少法律本身的漏洞,杜绝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发生,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走向规范化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与国际间立法交流。
1.加快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
首先,健全现存的法律并加以完善,同时适当的将一些法规提高到法律阶层。其次,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文件,来解决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此文件应当囊括网络行业的准则、网络新闻的审核程序、信息安全、著作权的管理、网络失真或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如明确规定恶意散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将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消息的罪名具体化等。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在保护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下,也要界定监督失当行为的标准。精细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权利范围,以及违规越权等不当监督行为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立法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关于立法,首先要注重信息安全、网络行业准则等内容的立法。其次要完善网络法律的体系,明确网络违法行为及违法程度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执法依据。最后加强立法的可行性,使立法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切实的运用到违法行为之中。例如,制定关于网上发布广告、电子邮件、BBS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尤其要制定针对在BBS上滥发广告邮件、辱骂个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不实广告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管理条例。只要拥有一套完整的、可行的网络相关法律,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就可以依据法律迅速的作出反应。网络舆论监督中的“网络暴力”、 “媒体审判和越位”等错误也会及时的予以惩治。
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安全合作与立法交流
互联网使全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网上的沟通没有了国界的阻挡,所以,各国之间可以彼此借鉴网络立法经验,我国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密切与国际间的联系,做好我国与各国网络之间的法律衔接工作,缓解存在于国际互联网领域以地域性为缘由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对网络的违法行为处罚上,我们国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这样在案件侦查与解决方面将会缩小难度,所以公安部门要配合其他国家加强有关网络安全的国际协作。
二、完善法院独立审判制度
1.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严格执行法律与服从党的领导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实施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党的领导和威信的一种损害。党的领导是指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而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对法院作出的“指示”。司法机关和党委各有所职,不可相互代替,更不可互相混淆。党委应按照其工作职能领导和管理法院司法活动,禁止管理具体案件,禁止以党代审,给予法院充足的空间来行使审判权。
2.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法院产生于权力机关,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是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和促进审判机制为目的,通过监督来发现司法中的不足,继而提出改进机制,并督促实施。人大可以采取审议和听取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质或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质询和询问的事项通常为法院的司法政策、司法制度建设、违法乱纪行为方面,禁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干预。如若发现某个案件实属为错案,人大也不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更不可代替法院行使权力,只能提出程序等形式的合法性方面的错误,以此启动纠错机制,继而由法院自行纠正错案。
3.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
首先,建立垂直的法院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垂直领导,各级法院的经费安排、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各级法院的经费单列,均由中央财政统一进行预算,在经过人大的批准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和支配,并逐级发放到各级人民法院。如此一来,法院的财权得到了独立,为其审判独立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4.完善责任追究体制
无论侵犯独立审判的行为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其行为对审判的独立造成侵犯,就构成对法治精神的损害,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与其行为对应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实践过程中,侵犯独立审判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很少,而更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独立审判但却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关于此种责任的追究,在我国法律中仍是空白点。因此,在立法中填补空白,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使那些侵害独立审判但却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已是刻不容缓。
三、提高媒介及受众的法律素养
如今我们面临的媒介环境与社会环境又日益复杂多样,因此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强化媒体的职业道德观念,充分利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对信息进行最大程度的筛选,加强新闻传播的“把关”机制,将虚假消息扼杀于摇篮之中,确保受众接收消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受众应“培养起自己的媒介素养,并在理解和运用媒介的过程中认识自己的‘公民性’和行动空间。”其次,加强受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教导受众不要发布虚假消息,不肆意的对信息进行转载。此外,受众也要培养自身的思辨能力,练就一双能识破虚假信息的“慧眼”,让舆论监督在理性、健康的环境下进行。
参考文献
[1]林子仪.言论白由与新闻白由[J].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
[2]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论人的延伸[M].商务印书馆,2000-10.
[3]胡建玮.公民记者对舆论监督的推动及传播意义[J].2010(3).
作者简介:
于丽媛(1992.05—),女,汉,辽宁省丹东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理性互动
一、加快相关立法规范舆论监督
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完整性,使网络立法体系化,注重法条之间的衔接性,减少法律本身的漏洞,杜绝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发生,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走向规范化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与国际间立法交流。
1.加快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
首先,健全现存的法律并加以完善,同时适当的将一些法规提高到法律阶层。其次,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文件,来解决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此文件应当囊括网络行业的准则、网络新闻的审核程序、信息安全、著作权的管理、网络失真或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如明确规定恶意散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将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消息的罪名具体化等。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在保护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下,也要界定监督失当行为的标准。精细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权利范围,以及违规越权等不当监督行为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立法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关于立法,首先要注重信息安全、网络行业准则等内容的立法。其次要完善网络法律的体系,明确网络违法行为及违法程度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执法依据。最后加强立法的可行性,使立法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切实的运用到违法行为之中。例如,制定关于网上发布广告、电子邮件、BBS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尤其要制定针对在BBS上滥发广告邮件、辱骂个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不实广告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管理条例。只要拥有一套完整的、可行的网络相关法律,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就可以依据法律迅速的作出反应。网络舆论监督中的“网络暴力”、 “媒体审判和越位”等错误也会及时的予以惩治。
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安全合作与立法交流
互联网使全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网上的沟通没有了国界的阻挡,所以,各国之间可以彼此借鉴网络立法经验,我国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密切与国际间的联系,做好我国与各国网络之间的法律衔接工作,缓解存在于国际互联网领域以地域性为缘由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对网络的违法行为处罚上,我们国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这样在案件侦查与解决方面将会缩小难度,所以公安部门要配合其他国家加强有关网络安全的国际协作。
二、完善法院独立审判制度
1.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严格执行法律与服从党的领导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实施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党的领导和威信的一种损害。党的领导是指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而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对法院作出的“指示”。司法机关和党委各有所职,不可相互代替,更不可互相混淆。党委应按照其工作职能领导和管理法院司法活动,禁止管理具体案件,禁止以党代审,给予法院充足的空间来行使审判权。
2.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法院产生于权力机关,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是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和促进审判机制为目的,通过监督来发现司法中的不足,继而提出改进机制,并督促实施。人大可以采取审议和听取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质或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质询和询问的事项通常为法院的司法政策、司法制度建设、违法乱纪行为方面,禁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干预。如若发现某个案件实属为错案,人大也不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更不可代替法院行使权力,只能提出程序等形式的合法性方面的错误,以此启动纠错机制,继而由法院自行纠正错案。
3.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
首先,建立垂直的法院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垂直领导,各级法院的经费安排、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各级法院的经费单列,均由中央财政统一进行预算,在经过人大的批准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和支配,并逐级发放到各级人民法院。如此一来,法院的财权得到了独立,为其审判独立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4.完善责任追究体制
无论侵犯独立审判的行为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其行为对审判的独立造成侵犯,就构成对法治精神的损害,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与其行为对应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实践过程中,侵犯独立审判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很少,而更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独立审判但却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关于此种责任的追究,在我国法律中仍是空白点。因此,在立法中填补空白,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使那些侵害独立审判但却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已是刻不容缓。
三、提高媒介及受众的法律素养
如今我们面临的媒介环境与社会环境又日益复杂多样,因此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强化媒体的职业道德观念,充分利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对信息进行最大程度的筛选,加强新闻传播的“把关”机制,将虚假消息扼杀于摇篮之中,确保受众接收消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受众应“培养起自己的媒介素养,并在理解和运用媒介的过程中认识自己的‘公民性’和行动空间。”其次,加强受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教导受众不要发布虚假消息,不肆意的对信息进行转载。此外,受众也要培养自身的思辨能力,练就一双能识破虚假信息的“慧眼”,让舆论监督在理性、健康的环境下进行。
参考文献
[1]林子仪.言论白由与新闻白由[J].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
[2]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论人的延伸[M].商务印书馆,2000-10.
[3]胡建玮.公民记者对舆论监督的推动及传播意义[J].2010(3).
作者简介:
于丽媛(1992.05—),女,汉,辽宁省丹东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