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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中认定合理保密措施的标准较为模糊,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与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不符。在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时,应当以是否能够充分表达权利人的主观保密意愿为核心标准,并基于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根据权利主体的经济规模、商业秘密的价值以及被告行为的非正当性,确定对保密措施所起到的客观保密效果的要求,明确各类商业秘密与保密措施间的对应关系,将裁判重心转移至对被告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