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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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因为理论和实践多方面的原因,所以,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时,时常受到制约。文章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和原因分析,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更规范。通过完善立法,赋予应有权力,补足程序规则,改善配套制度,实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现状;分析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各方主体及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这种监督制度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法律监督为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以及诉讼过程作为监督对象,通过参与主要的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公诉、抗议来进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自行政诉讼法实行以来,检察机关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发挥了监督功能。但是,在深化法治不断深入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不仅在现有立法上还有检察实践中,都表现出许多的不足。基于我国检察监督制度正当性,正确认识面临的现实问题,找出原因,完善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具体对策,对于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促进检察监督的公众认同,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探讨一项制度的目的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往往是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正如耶林所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开宗明义地阐明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曾参与《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姜明安教授的阐释:“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倾向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和有效行政……最后立法者主要采用了第一种意见,但也吸收了第二种意见的合理部分。”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只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1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1.1 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对于行政检察监督问题的范围,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法律和实际部门的这种认识是不一致的。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的监督,而另一些人认为只有实行重点监管只对行政案件的一部分,但对行政案件的部分监理应如何界定,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该对象的一个行政监督的客观情况,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有限的:①关于社会福利行政案件;②行政法的后果是严重的、重要的、并没有提及行政案件;③具有巨大的政治影响的行政案件;④涉外行政案件;⑤必须参加检察机关的行政司法或行政,检察机关也认为有必要采取行政案件;⑥检察机关觉得有必要监督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自己,应该实行政案件的监督。
  1.2 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除了抗议由法律规定的方式,是否也可以采取其他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例如,参加诉讼、起诉。在这方面,在理论和实践的法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是积极还是消极,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事实上,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针对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目标任务的状态,行政诉讼的方式不仅包括诉讼参与诉讼检察监督,还包括诉讼。
  1.3 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实现这一功能,人民检察院有权执行的法律监督。对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法律保护的法律得到保障。然而,分析法条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和法律模糊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特定对象的范围、监督、监督程序、监督权限、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存在检查工作行政化、地方化对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发展趋势事不利的。因此,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薄弱的原因分析
  2.1 立法方面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法规的裁决。尽管这些规则可能是一个现实,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理论在我国还刚刚开始,检察机关的监督举步维艰,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对应该完美的系统设计上进行思考。但在实践中,单一的方式抗议监督方式,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因此,扩大监督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2.2 检察机关方面的原因分析
  2.2.1 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理念方面
  虽然,在法律上,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诉讼权利的权力,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业务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检察机关部分,因此,这种不重视监督行为的业务建设,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2.2.2 对于行政诉讼办案方面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标准操作对应于检察机关缺乏行政抗诉案件,几乎总是进行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往往忽视了行政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的趋势不同的特征民事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处理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况和经验总结和问题是相对较小,因此如何优化和深化行政诉讼监督和缺乏实践和理论。
  3 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分析
  3.1 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扩大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
  3.1.1 提升监督,将诉后监督提前到诉中监督   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是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主要表现。也就是诉后监督。它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而定的。因此,根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不应局限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并应包括在诉讼过程。从监管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应在诉讼过程中开始监督,将原有的诉讼后开始监督进行转变。这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监督范围,使得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能进行监督。如此,可以降低法院判定错误率,降低受到法院的抵触可能性,从而维护了监督权威和审判权威。
  3.1.2 将行政判决执行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执行司法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后,一直存在着执行难这一问题,当中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后的执行问题更是难上加难。从《行政诉讼法》内第10条规定可以看到,检查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管理将行政执行是包括在内的。
  3.2 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可操作性
  3.2.1 加强监督的操作性
  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上诉职能不很强大。《行政诉讼法》第64条和其他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但都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一个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对抗诉事由、抗诉程序等有所体现,但对法院的约束力还不够。由于行政抗诉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民事诉讼与其又不同,所以,行政抗诉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只供参照。因此,行政抗诉的监督方式需要不断完善,提高行政抗诉监督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申诉工作准确,标准。
  3.2.2 增加监督途径
  在实践民事检察监督时,检察机关扩大监督方法,使用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形式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违法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违法情况不涉及判决、裁定错误,如法庭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做出这一裁决,但法院不做裁定,针对这些问题,通过监督方式也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可以借鉴民事检察监督方式,针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或不当使用的监督时,可以正确使用能运用检察建议、改正非法通知等形式得以监督。
  3.3 改变传统检察观念,提升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队伍
  3.3.1 改变检察理念,提高对行政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诉讼监督,必须重视监督的执行力。必须改变以往司法理念,如此才能更好地发展检察职能,才能与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脚步。因此,检察机关需从自身出发,重视行政诉讼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做到敢监督,善于监督。
  3.3.2 引进专业人才,提高队伍行政诉讼监督能力
  源于民事与行政监督部门一样,因此其案件所授的权力就不同,行政监督案件的数量在比例上就小。因此,在行政诉讼监督的人员配置上容易得到忽视,这样就时常出现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将民事和行政监督案件同时办理,这样导致,监督效果就不是很好。所以,在民事检察机关设置的情况下,应该引入行政法律人才,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能力。
  3.4 挖掘行政诉讼监督案源,畅通行政申诉渠道
  3.4.1 与法院沟通,获取行政诉讼知悉权
  由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往往会较为匮乏,其主要原因是对对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了解不够,加上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所以,为了探索行政监督案件的情况,可以在多方面尝试和法院联络沟通,了解息诉和解等工作,通过协商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各种情况。
  3.4.2 畅通申诉渠道
  因为行政上诉过程是不完善,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受困于“申诉难”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应当接受监督工作,档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那些不立案,不提出抗诉的案件,对当事人要做好说服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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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黎群(1979年~),广西岑溪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
  基金项目:2014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CSW2014127,所属学科:人文社科,项目名称:新时期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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