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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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通、安然、巴林银行的灭顶之灾,到中航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及联想等公司的法律纠纷,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研究,也成一时显学。在国际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数已成为是衡量一国法制完善水平的指标之一。整个中国社会,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日益重视。
  但是,企业法律风险究竟是什么?它来自何处,如何应对呢?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简单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企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上述定义是从结果的角度来把握企业法律风险。其实,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未必总是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有很多时候并不产生法律责任却使企业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例如在山东双力的案子中,企业因为证监会推出股权分置改革而暂停新股发行,从而使双力此前关于上市的种种努力变成巨大的沉没资本,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公司破产,上演了一场上市未捷身先死的悲剧,其中原因固然有宏观政策变化的因素,但是双力没有事先考虑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孤注一掷,也是酿成恶果的重要原因。
  同样,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也不总是因为法律操作不当造成的,其他经营管理中的种种疏漏可能都会引发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比如南京冠生园公司的生产人员责任心不强,出产的月饼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卫生标准,最终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应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与法律相关的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因法律操作不当发生损失的风险和因为其他经营不善发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它可分为两种: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
  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
  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风险的种类不同,预防和控制的机制也不同。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而减少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宽泛,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必须将其放在企业要面对的整个风险系统中来把握。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风险,而是融合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风险之中。可以说,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海洋中航行时触碰到的各种“暗礁”(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撞礁”,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根据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因为法律环境变化产生的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和因为企业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
  法律环境变化产生的风险和外部主体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强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操作来予以减少或者避免,所以企业法律防范的关键是防范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它又可以分为基于企业的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和非基于企业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
  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并不是说企业主动追求法律风险,而是说企业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而放任法律风险的发生。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刀尖上的利润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甚至践踏法律。这在2005年的中国食品行业表现得触目惊心:茶叶有剧毒,牛奶是回收货,饼干有转基因,冰淇淋来自厕所旁,婴儿奶粉碘超标......
  我们不得不感叹,中国的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低得不足以提供诱因去促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企业敢于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他人的合法权益,说明了我们的法制环境还很不完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国家法律监管的严格,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会不断增大,那些无视法律的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暴利时代的结束促使每个企业都要调整自己的策略,回到依法经营的轨道。
  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说过:“通用电气的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这样的话中国的企业也应听听。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将迫使每个企业都要考虑基于企业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
  


  非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又可以分为公司经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造成的法律风险和公司经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风险。公司经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乃是纯粹的代理风险的表现之一,其根源在于公司所有与管理的分离;公司经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法律风险可能是纯粹操作性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是因为代理他人管理心生懈怠而产生的疏忽大意。从而,我们可以把非基于企业意愿的法律风险分为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和非因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非因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强化公司的法务管理来控制和化解;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则要通过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监督来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法律形态有很大关系,法律风险与代理风险成正比。在所有人和管理人合一的法律形态中,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代理风险几乎不存在,因为企业管理人违反诚信而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就很小。反之,在大型的股份公司中,尤其是在监管不力的上市公司中,因为公司所有人对经理人的制约有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巨大的代理风险自然蕴含了无穷的法律风险。
  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作为集团总公司的一级法人下面,还有很多的二级法人子公司,乃至四五级的孙公司。位于公司集团金字塔般组织结构最底层的孙公司,同样处于集团核心所有人控制的末端,当公司最终所有人与公司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是一两层而是四五层时,其间的代理风险被几何乘数般的扩大,其法律风险指数之高也就可想而知了。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大集团内部的公司法律风险集中在二级以下的子公司,尤其是四五级公司,就是因为公司资本或者资产链条太长,管理层级过多,不断累积的代理风险太高,从而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
  有必要区分两种法律风险,即公司经理人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公司法律风险。公司经理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代理风险,为公司经理提供巨大的诱因去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从而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所以,我们会看到,在市场法制更为健全,市场监管更为严苛的美国,尽管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风险指数更高,但实际发生的法律纠纷却不是很多。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企业有着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严格监管之下,公司经理人员个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无疑会促使公司经理投入足够的忠诚和精力来防范公司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相关法制的完善,中国企业经理人员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经理人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经理人员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提供诱因。就代理风险极高的国有企业而言,自国资委组建起来,各地设置国资局,完善了相关法规,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加大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控制。
  


  除了强化经营决策中的监督控制外,国资委强化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责任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国资委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所有这些新举措的出台和实施,必然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距离太长以至监管无力的情形,大幅度降低代理风险,从而尽力消除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企业法律风险,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投资人意志造成的法律风险还是经理人意志造成的法律风险对公司都更具有全局性,从而更加难以控制。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是控制基于企业意志或者经理意志而发生的法律风险,关键是企业领导的态度,是企业决策层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看法。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机制
  要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最关键的还是领导的重视。包括投资人和高级经理人在内的管理层的真正重视,才有可能组建精干的法律顾问团队,建立健全公司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制度上保障法律和法务人员的作用落实到公司决策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从投资审核、并购指导、上市筹划到公司自身的治理完善、制度健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诸方面来防范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
  有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都是专业性的操作问题。而从技术操作的层面而言,并不存在独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问题,从公司的投资、上市、合同管理到知识产权,都是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专门的法律来研究。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来,不是从法律方面说的,而是从管理角度着眼的。因为企业法律风险同样是一种商业风险,如果风险变成现实,肯定能酿成悲剧性的后果,但是控制这些风险却不需要投入太多。可以说,从企业商业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一种成本低、收益高的活动。相对于纯粹商业风险的不可控性,法律风险也比较容易控制,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探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是讨论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战略,明确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意义以及如何在组织上、制度上、流程上、业务上保障企业的各项事务都受到法律的审核、得到法律的帮助,从而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收益。所以,探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机制,不能沉醉于具体的法律问题,而是要站在企业管理的高度,从法律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如何保证法律能在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的问题。
  就当前情况而言,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这就需要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
  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
  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自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国有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据调查,涉案企业中2/3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为此,国资委在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制度的设计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人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出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并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要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坚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法律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另外,要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部法律顾问制度。在当前企业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人才体系。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调查显示,中国500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有所欠缺,公司治理成为中国500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因此,专家认为,中国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公司治理首当其冲。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使中国最终损失了5亿多美元,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长期在低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对法律风险的不够重视,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企业特别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许多国有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定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十分健全,运行不规范、“空壳”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权力过分集中等重大问题。
  
  (四)营造良好的企业风险防范环境
  良好的风险防范环境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建立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从长远考虑,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纳入企业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政府更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资源投入,努力在改善人员待遇、办公条件以及解除后顾之忧上给予倾斜,加大对工作的指导力度,使法律顾问机构运转良好,人员安心工作;要积极加强企业间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可以依托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组织研讨交流。互相借鉴防范法律风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应进一步拓宽企业视野,为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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