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规定过于绝对。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等量齐观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联系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