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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期限为3年.期限为3年(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这表明张江示范区在探索“5+1”先行先试方面中财税政策将取得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