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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 起
2006年4月13日下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两个在“牙防组事件”中备受非议的官方机构,放低了姿态,向被牙防组“忽悠”15年之久的13亿公众,抛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恳请大众对他们联合起草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牙防组事件”,是年初以来中国社会生活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屡屡在牙膏和口香糖广告中高喊“权威认证”的全国牙防组,自1992年成立以来,从未跻身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录,如同没有行医执照的“江湖游医”。揭露真相的媒体还探营“牙防组”,说它“只有两个专职工作人员,两张办公桌”。
有人担心,卫生部的“问策于民”并不能息事宁人。就在他们“问策于民”的前两天,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李刚状告卫生部的案件,被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因为发现乐天无糖口香糖的“全国牙防组”标志过期,李刚去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全国牙防组,但法院最终以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接到案卷后,李把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列成了被告。
且不管法院如何认定卫生部的错误,卫生部痛定思痛,联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法规性文件,规范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都是值得赞誉的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明智之举。如果说“牙防组事件”为中国稚嫩的社会中介组织敲响了警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此举,则是社会中介组织走向成熟的有益探索。
事实上,在中国,需要反思,需要痛定思痛,需要亡羊补牢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主管机构,绝不止于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
就在“牙防组事件”沸沸扬扬之际,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因为“欧典地板事件”,声誉大损。
今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上,一段4分钟的短片撕下了欧典地板高贵的面纱。6年来一直宣称自己出身德国,是欧洲百年品牌,是“进口地板”中唯一全部合格产品,赢得过高级别的“蓝天使”环保认证的欧典地板,竟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土货”。短片播出的当晚,被欺骗被凌辱的消费者们,将一记记“舆论耳光”扇向欧典地板,还有声誉并不算差的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确难辞其咎,因为每一块欧典地板上都有抹不掉的“315烙印”。
4月13日,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问策于民的那一天,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一次就“欧典地板事件”表态,宣称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有些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他们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一名打破沉默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说,欧典地板在产品信誉上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如果行政调查的结果,与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一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立即收回“3·15企业信用标志”。
还有多少“牙防组”没有暴露?
“牙防组”被人诟病,不仅仅在于它没有合法的认证资格,把所谓的专家意见当作权威认证和法定认证,还在于它念错了一边认证一边拿银子的“生意经”。
牙防组属于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伸手拿钱,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原谅的,与社会对公益性中介组织的认知相去甚远。就连严谨有加的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也在3月24日批评“牙防组”:“宣称‘以推进口腔保健事业为己任’的牙防组,有无资质尚无定论,却大胆地对企业进行‘认证’,同时又接受企业的‘捐赠’,这种认证怎能做到客观、公正?”
这样的批评绝非空穴来风。据媒体调查,生产口香糖的乐天公司每年给牙防组的赞助费高达10万元,乐天公司还给牙防组支付数以百万元计的试验费。媒体还发现,全球知名的宝洁公司曾为中国牙防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而宝洁公司所属的佳洁士含氟牙膏则得到过牙防组的认证。
尽管牙防组负责人一再宣称“企业支持”与“认证”是两码事,桥归桥,路归路,但公众还是对“商业交易”的猜测,充满了兴趣。对牙防组来说,功效再好的佳洁士牙膏,也洗不白自己的声誉了。
上述《人民日报》文章从实际出发说:“误导消费者的不仅仅是牙防组。像牙防组这样一手拿赞助、一手给‘认证’的机构也不止一家。用这些所谓的‘认证’做宣传的企业也不止一个。发生类似行为至今未受到惩处的事例也不止一桩。”
此言不虚。中介组织分盈利性中介组织和公益性中介组织。在赢利性中介组织中,不顾中介组织中立立场唯利是图的反例,随处可见。今年2月,国务院廉政会议将重点之一指向商业贿赂,声称“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
中介组织,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中介组织,在过去数年的表现,可谓喜中有忧。诸多“忧虑”中,公信力危机首当其冲。过去5年余,西部一省会城市的检察机关办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4件7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2件3人,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
去年11月,新华网以成都为调查对象,刊载了一篇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经济领域中介组织出具虚假文件的报道,管窥了防不胜防的“中介违规”。报道援引成都市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的话说,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大略有三: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放弃对原始证件可靠性的审查核实;利用专业知识“包装”不法客户。尽管中介组织的承办人未必都是故意犯罪,但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常常与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有染,客观上为这些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一名资深律师评述该报道“说得太客气”。他说,少数视中介组织为掮客的“刀笔吏”,信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庸俗信条,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其实,上述报道中,有个小小的细节,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成都一著名集团公司旗下有5个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该集团总经理曾向记者透露: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有具体经办负责人在上面签字,自己是只看不签。他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我非常清楚报告里的猫腻,看过后只要口头同意就行。常在这条道上走,得随时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够留一点把柄啊!”
司法领域内的中介组织,公信力危机也不容小觑。1997年《刑法》第229条非但把律师机构界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还规定律师机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2000年以来,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辩护的著名律师张建中等200余名律师,因为背离中介组织宗旨,出伪证,身陷囹圄。
“第三部门”为何成“第五纵队”
被视为“第三部门”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应是独立于政府和工商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的生命力来源于公信力。就在中国公众逐渐认识到中介组织的力量,并对第三部门顶礼膜拜的节骨眼上,“牙防组事件”和“欧典地板事件”像一盆当头浇注的凉水,泼向公众对“第三部门”的热情。几乎在一夜间,“第三部门”成了少数公众心目中的“第五纵队”。
“牙防组事件”后,拿企业钱财为企业说话的中介组织的形象,刹那间被丑化成商业机构埋伏在“第三部门”中的“第五纵队”。如果没有给牙防组赞助费的牙膏生产营销企业这样看,对牙防组并不算委屈,起码,牙防组对“赞助商”的认证,对他们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第三部门为什么会变成“第五纵队”?我们不妨先解剖“牙防组”这只小麻雀。
出生那天,就没有剪断“二政府”的脐带。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中介组织自主化,独立于政府机构。但牙防组这样的机构很难摆脱“二政府”的身份,强大的依附性让他们天生就有“软骨病”,独立不起来。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口腔专家们依据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敦请卫生部设立一个牙病防治司,或牙病防治处。考虑到机构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专家们的意见最后落实成“不要国家编制,不要经费,不要基本设备”的民间组织,但它的组成人员却有在职的卫生行政官员,因为在中国,“没有政府领导,很多工作会很难开展。而且领导必须是一把手”。就这样,时任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的一名官员,成了第一任组长。
经费不独立,缺乏经费来源,是“第三部门”的“命门”。虽然牙防组没有像其他中介组织一样,依赖主管机构“供血”,它的活动资金的来源,还是照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潜规则”,从卫生部的“权力谱系”中获得。据悉,牙防组的任务是,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牙病防治工作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牙病防治工作,促进牙病防治重大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并在相关领域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要完成这么重大的任务,没钱是万万不能的。但,牙防组连开会的经费都没有。起初开会只能蹲在教室板凳上吃盒饭的牙防组,于是便“顺理成章地”拿起了牙膏工业企业的“赞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文规定:“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然而,赞助费越拿越大的牙防组充耳不闻。
一边是依附于政府,一边是靠企业供奉,如此“第三部门”,又如何抵挡得了“第五纵队”的侵袭?从牙防组的历史看,它应当是一个横跨卫生行政管理和健康教育两大领域的公共卫生牙科专业管理机构,遗憾的是,它并没有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赢得社会的认同,却在“无证认证”的歧途中,丧失了社会中介组织应有的立场,忘记了它本应奉行的公正、中立和透明。
换言之,中介组织定位的模糊,功能的残缺,机制的漏洞,都使得它难以赢得第三部门至关重要的社会公信力,进而沦落为被“银弹”击溃的“第五纵队”。
公民社会任重道远
就在上海法律界人士状告牙防组,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欧典地板事件”臊得无地自容的3月中旬,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创新管理方式,决意发动“政府业务流程外包”计划,把“不擅长”的事务,委托给有公信力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运作,使中介组织成为协助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重要力量。
专业研究者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杨浦区此举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构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新型关系,培育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公民社会,大有裨益。
由中介组织组成的公民社会,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尽管越来越多的非专业人士发现了中介组织的价值,但是,即便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样堪称“旗舰”的中介组织,还是不能让社会公众拥有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第三部门”。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去年底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中国的“第三部门”尚处于过渡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介组织相比,无论是自主性,志愿性,还是非政府性都不够突出,不够成熟。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大凡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中介组织,无不具有明显的亦官亦民的双重性,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
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未必不是过渡阶段的合理选择,可“第三部门”演变成“第五纵队”的情形,足以提醒我们尽快将“第三部门”纳入法治的轨道。当下,法律必须及早明确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削弱“二政府”的浓郁色彩,让法律对中介组织的资质和行为监管,由模糊变得清晰。我们不能使“第三部门”避开法律的锋芒,以致我们缔造一个更为独立更为重要的评估监管体系的愿望,如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这样的愿景虽然谈不上宏大,制定一部规范中介组织及其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却已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将“以罚代刑”,“以赔代刑”等等不完备的做法,扔进“法律垃圾桶”,以期“第三部门”弊绝风清的到来,听到公民社会渐行渐近的脚步声。
2006年4月13日下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两个在“牙防组事件”中备受非议的官方机构,放低了姿态,向被牙防组“忽悠”15年之久的13亿公众,抛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恳请大众对他们联合起草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牙防组事件”,是年初以来中国社会生活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屡屡在牙膏和口香糖广告中高喊“权威认证”的全国牙防组,自1992年成立以来,从未跻身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录,如同没有行医执照的“江湖游医”。揭露真相的媒体还探营“牙防组”,说它“只有两个专职工作人员,两张办公桌”。
有人担心,卫生部的“问策于民”并不能息事宁人。就在他们“问策于民”的前两天,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李刚状告卫生部的案件,被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因为发现乐天无糖口香糖的“全国牙防组”标志过期,李刚去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全国牙防组,但法院最终以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接到案卷后,李把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列成了被告。
且不管法院如何认定卫生部的错误,卫生部痛定思痛,联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法规性文件,规范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都是值得赞誉的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明智之举。如果说“牙防组事件”为中国稚嫩的社会中介组织敲响了警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此举,则是社会中介组织走向成熟的有益探索。
事实上,在中国,需要反思,需要痛定思痛,需要亡羊补牢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主管机构,绝不止于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
就在“牙防组事件”沸沸扬扬之际,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因为“欧典地板事件”,声誉大损。
今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上,一段4分钟的短片撕下了欧典地板高贵的面纱。6年来一直宣称自己出身德国,是欧洲百年品牌,是“进口地板”中唯一全部合格产品,赢得过高级别的“蓝天使”环保认证的欧典地板,竟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土货”。短片播出的当晚,被欺骗被凌辱的消费者们,将一记记“舆论耳光”扇向欧典地板,还有声誉并不算差的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确难辞其咎,因为每一块欧典地板上都有抹不掉的“315烙印”。
4月13日,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问策于民的那一天,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一次就“欧典地板事件”表态,宣称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有些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他们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一名打破沉默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说,欧典地板在产品信誉上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如果行政调查的结果,与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一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立即收回“3·15企业信用标志”。
还有多少“牙防组”没有暴露?
“牙防组”被人诟病,不仅仅在于它没有合法的认证资格,把所谓的专家意见当作权威认证和法定认证,还在于它念错了一边认证一边拿银子的“生意经”。
牙防组属于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伸手拿钱,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原谅的,与社会对公益性中介组织的认知相去甚远。就连严谨有加的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也在3月24日批评“牙防组”:“宣称‘以推进口腔保健事业为己任’的牙防组,有无资质尚无定论,却大胆地对企业进行‘认证’,同时又接受企业的‘捐赠’,这种认证怎能做到客观、公正?”
这样的批评绝非空穴来风。据媒体调查,生产口香糖的乐天公司每年给牙防组的赞助费高达10万元,乐天公司还给牙防组支付数以百万元计的试验费。媒体还发现,全球知名的宝洁公司曾为中国牙防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而宝洁公司所属的佳洁士含氟牙膏则得到过牙防组的认证。
尽管牙防组负责人一再宣称“企业支持”与“认证”是两码事,桥归桥,路归路,但公众还是对“商业交易”的猜测,充满了兴趣。对牙防组来说,功效再好的佳洁士牙膏,也洗不白自己的声誉了。
上述《人民日报》文章从实际出发说:“误导消费者的不仅仅是牙防组。像牙防组这样一手拿赞助、一手给‘认证’的机构也不止一家。用这些所谓的‘认证’做宣传的企业也不止一个。发生类似行为至今未受到惩处的事例也不止一桩。”
此言不虚。中介组织分盈利性中介组织和公益性中介组织。在赢利性中介组织中,不顾中介组织中立立场唯利是图的反例,随处可见。今年2月,国务院廉政会议将重点之一指向商业贿赂,声称“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
中介组织,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中介组织,在过去数年的表现,可谓喜中有忧。诸多“忧虑”中,公信力危机首当其冲。过去5年余,西部一省会城市的检察机关办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4件7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2件3人,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
去年11月,新华网以成都为调查对象,刊载了一篇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经济领域中介组织出具虚假文件的报道,管窥了防不胜防的“中介违规”。报道援引成都市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的话说,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大略有三: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放弃对原始证件可靠性的审查核实;利用专业知识“包装”不法客户。尽管中介组织的承办人未必都是故意犯罪,但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常常与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有染,客观上为这些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一名资深律师评述该报道“说得太客气”。他说,少数视中介组织为掮客的“刀笔吏”,信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庸俗信条,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其实,上述报道中,有个小小的细节,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成都一著名集团公司旗下有5个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该集团总经理曾向记者透露: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有具体经办负责人在上面签字,自己是只看不签。他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我非常清楚报告里的猫腻,看过后只要口头同意就行。常在这条道上走,得随时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够留一点把柄啊!”
司法领域内的中介组织,公信力危机也不容小觑。1997年《刑法》第229条非但把律师机构界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还规定律师机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2000年以来,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辩护的著名律师张建中等200余名律师,因为背离中介组织宗旨,出伪证,身陷囹圄。
“第三部门”为何成“第五纵队”
被视为“第三部门”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应是独立于政府和工商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的生命力来源于公信力。就在中国公众逐渐认识到中介组织的力量,并对第三部门顶礼膜拜的节骨眼上,“牙防组事件”和“欧典地板事件”像一盆当头浇注的凉水,泼向公众对“第三部门”的热情。几乎在一夜间,“第三部门”成了少数公众心目中的“第五纵队”。
“牙防组事件”后,拿企业钱财为企业说话的中介组织的形象,刹那间被丑化成商业机构埋伏在“第三部门”中的“第五纵队”。如果没有给牙防组赞助费的牙膏生产营销企业这样看,对牙防组并不算委屈,起码,牙防组对“赞助商”的认证,对他们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第三部门为什么会变成“第五纵队”?我们不妨先解剖“牙防组”这只小麻雀。
出生那天,就没有剪断“二政府”的脐带。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中介组织自主化,独立于政府机构。但牙防组这样的机构很难摆脱“二政府”的身份,强大的依附性让他们天生就有“软骨病”,独立不起来。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口腔专家们依据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敦请卫生部设立一个牙病防治司,或牙病防治处。考虑到机构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专家们的意见最后落实成“不要国家编制,不要经费,不要基本设备”的民间组织,但它的组成人员却有在职的卫生行政官员,因为在中国,“没有政府领导,很多工作会很难开展。而且领导必须是一把手”。就这样,时任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的一名官员,成了第一任组长。
经费不独立,缺乏经费来源,是“第三部门”的“命门”。虽然牙防组没有像其他中介组织一样,依赖主管机构“供血”,它的活动资金的来源,还是照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潜规则”,从卫生部的“权力谱系”中获得。据悉,牙防组的任务是,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牙病防治工作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牙病防治工作,促进牙病防治重大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并在相关领域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要完成这么重大的任务,没钱是万万不能的。但,牙防组连开会的经费都没有。起初开会只能蹲在教室板凳上吃盒饭的牙防组,于是便“顺理成章地”拿起了牙膏工业企业的“赞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文规定:“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然而,赞助费越拿越大的牙防组充耳不闻。
一边是依附于政府,一边是靠企业供奉,如此“第三部门”,又如何抵挡得了“第五纵队”的侵袭?从牙防组的历史看,它应当是一个横跨卫生行政管理和健康教育两大领域的公共卫生牙科专业管理机构,遗憾的是,它并没有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赢得社会的认同,却在“无证认证”的歧途中,丧失了社会中介组织应有的立场,忘记了它本应奉行的公正、中立和透明。
换言之,中介组织定位的模糊,功能的残缺,机制的漏洞,都使得它难以赢得第三部门至关重要的社会公信力,进而沦落为被“银弹”击溃的“第五纵队”。
公民社会任重道远
就在上海法律界人士状告牙防组,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欧典地板事件”臊得无地自容的3月中旬,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创新管理方式,决意发动“政府业务流程外包”计划,把“不擅长”的事务,委托给有公信力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运作,使中介组织成为协助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重要力量。
专业研究者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杨浦区此举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构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新型关系,培育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公民社会,大有裨益。
由中介组织组成的公民社会,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尽管越来越多的非专业人士发现了中介组织的价值,但是,即便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样堪称“旗舰”的中介组织,还是不能让社会公众拥有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第三部门”。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去年底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中国的“第三部门”尚处于过渡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介组织相比,无论是自主性,志愿性,还是非政府性都不够突出,不够成熟。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大凡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中介组织,无不具有明显的亦官亦民的双重性,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
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未必不是过渡阶段的合理选择,可“第三部门”演变成“第五纵队”的情形,足以提醒我们尽快将“第三部门”纳入法治的轨道。当下,法律必须及早明确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削弱“二政府”的浓郁色彩,让法律对中介组织的资质和行为监管,由模糊变得清晰。我们不能使“第三部门”避开法律的锋芒,以致我们缔造一个更为独立更为重要的评估监管体系的愿望,如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这样的愿景虽然谈不上宏大,制定一部规范中介组织及其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却已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将“以罚代刑”,“以赔代刑”等等不完备的做法,扔进“法律垃圾桶”,以期“第三部门”弊绝风清的到来,听到公民社会渐行渐近的脚步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