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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法律对联合体投标如何操作规定并不细致,无资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借资质”投标,或是有资质企业中标后把项目转包给无资质企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联合体投标势在必行。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身份,如何确定联合体资格要求及资质级别等成为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规条款,在对工程市场联合体投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后展开分析。
【关键字】联合体;投标;资质;工程市场
一、引言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时也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1】。
二、研究背景
工程市场上对于大型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单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原则上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不仅可以使投标各方在资质、优势方面互补,减少风险,而且在很多项目上可以享受标价优惠(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中规定与当地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享受7.5%的标价优惠)。参加联合体投标也是促进我国不成熟的承包商走向成熟的一条比较快捷的途径。据统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部分是采用联合体投标建成的。
发生在三峡工程中的一项诉讼,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研究联合投标的重要性,三峡二期工程混凝土施工主要设备第三批国际采购合同在宜昌举行了签字仪式,中国三峡工程总公司委托中国华润总公司与日本三菱商社、美国江申公司、法国波坦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了采购塔带机合同。就在这份合同签订六十天后,美国一家公司声称日、美、法这三家公司参加中国三峡工程设备采购投标活动,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在美国提起了诉讼。虽然这场诉讼以原告的败诉告终,但却在国内产生了深刻的反响。不仅如此,国内其他工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对联合体投标的研究不够。
本文从法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深入研究联合体投标潜在风险,给出如何进一步规范联合体投标市场的基本办法,以期在工程市场投标中相关单位可以参考。
三、规范联合体投标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为了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从以下几点阐述了规范联合体投标的基本办法。
(一)法律规范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毫无疑问,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联合体的成员,共同参加到工程建设中来,有争议的是自然人能不能作为联合体的组成人员【2】。我国在制定《招标投标法》时,对于自然人作为单独投标人的资格是做了限制性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只有在科技项目的投保中,自然人才可以作为投标人,涉外工程中一般也不允许自然人参与投标。根据我国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下列主体可以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和其他特殊组织。
(二)资质规范
关于组成成員的资质要求,主要是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一些非商业因素做出的特殊要求。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是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即(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三)合同规范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四)明确责任
明确各投标联合体单位的责权利是被指定牵头单位的重要工作。首先,牵头单位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其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在公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招标工程项目而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沟通与协调权、收益权。此外,联合体各单位要在协议中明确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四、结论
投标人在参加工程建设时,若要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从而避免风险,或在风险出现后,降低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认真研究现有工程市场法律、政策,使工程项目在规范的环境下顺利开展。
【关键字】联合体;投标;资质;工程市场
一、引言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时也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1】。
二、研究背景
工程市场上对于大型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单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原则上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不仅可以使投标各方在资质、优势方面互补,减少风险,而且在很多项目上可以享受标价优惠(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中规定与当地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享受7.5%的标价优惠)。参加联合体投标也是促进我国不成熟的承包商走向成熟的一条比较快捷的途径。据统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部分是采用联合体投标建成的。
发生在三峡工程中的一项诉讼,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研究联合投标的重要性,三峡二期工程混凝土施工主要设备第三批国际采购合同在宜昌举行了签字仪式,中国三峡工程总公司委托中国华润总公司与日本三菱商社、美国江申公司、法国波坦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了采购塔带机合同。就在这份合同签订六十天后,美国一家公司声称日、美、法这三家公司参加中国三峡工程设备采购投标活动,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在美国提起了诉讼。虽然这场诉讼以原告的败诉告终,但却在国内产生了深刻的反响。不仅如此,国内其他工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对联合体投标的研究不够。
本文从法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深入研究联合体投标潜在风险,给出如何进一步规范联合体投标市场的基本办法,以期在工程市场投标中相关单位可以参考。
三、规范联合体投标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为了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从以下几点阐述了规范联合体投标的基本办法。
(一)法律规范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毫无疑问,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联合体的成员,共同参加到工程建设中来,有争议的是自然人能不能作为联合体的组成人员【2】。我国在制定《招标投标法》时,对于自然人作为单独投标人的资格是做了限制性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只有在科技项目的投保中,自然人才可以作为投标人,涉外工程中一般也不允许自然人参与投标。根据我国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下列主体可以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和其他特殊组织。
(二)资质规范
关于组成成員的资质要求,主要是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一些非商业因素做出的特殊要求。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是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即(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三)合同规范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四)明确责任
明确各投标联合体单位的责权利是被指定牵头单位的重要工作。首先,牵头单位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其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在公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招标工程项目而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沟通与协调权、收益权。此外,联合体各单位要在协议中明确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四、结论
投标人在参加工程建设时,若要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从而避免风险,或在风险出现后,降低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认真研究现有工程市场法律、政策,使工程项目在规范的环境下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