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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较大幅度增加了新的罪刑条文,同时又对原有个别罪刑条文作了重大的实质修改,进而在立法上增补了不少新的罪名。遵循立法明确性原则,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以及质量,应当及时确定新增的罪名。有鉴于此,根据罪名设置的一般原理,初步认为应当增设16个新罪名。结合相关罪状表述及立法原意,也从学理上拟定了具体的罪名称谓以供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