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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