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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某中学对无故旷课长达20天的教师张某作出了辞退处理。张某认为,学校计算旷课的天数有误,没有安排授课的8天不应算旷课,学校不应该对自己作辞退处理。张某欲向相关部门讨个说法。那么,作为教师,张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每种救济途径的内容又是什么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本文所说的教师合法权益是指与教师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工作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具体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履行聘用合同等权益。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访、教师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人事仲裁、民事诉讼。
信访
依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教师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应当深入调查,依据法规政策,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在60天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可以延长30日。
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可以向信访承办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核。上级机关有责任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信访答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信访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文所说的教师合法权益,均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张某明确的书面答复。
教师申诉
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的、专门性的行政权利救济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对教师申诉案件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妥善地进行审查和处理。案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
教师不服申诉处理意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信访,上级机关应当予以核查,如确认承办单位对教师申诉处理不当,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直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申诉,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30天内给张某明确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师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状告该行政机关不作为。
2.教师对信访承办机关的信访答复不服,并且该信访答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信访承办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使该案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信访答复在实践中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教师不服教师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且该决定内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教师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使该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实践中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答复或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张某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状告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如果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了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而张某不服,张某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在实践中,教师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行政机关不作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教师的申请并判决该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2.教师不服信访承办机关的信访答复,并且该信访答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信访教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该案件进入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信访答复在实践中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教师不服教师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且该决定内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而使该案件进入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张某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了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而张某不服,那么,张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调解
调解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第三人的劝说诱导,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人只能说服劝导,而不能自主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争议双方能否达成协议。
依据2003年教育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内。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教师申请调解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达成一致协议的,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在调解人的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然后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印章。调解不成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劝说诱导,进行调解。
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人事仲裁的处理遵循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的原则,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以使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依据1997年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02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中小学校是事业单位,所以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教师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教师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但张某应当注意仲裁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案件的活动。
依据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教师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法处理教师与学校发生的纠纷。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
综上,上述7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提是教师先申请了信访、教师申诉,否则,教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前提是教师先申请了人事仲裁,否则,教师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 许丽艳)
本文所说的教师合法权益是指与教师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工作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具体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履行聘用合同等权益。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访、教师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人事仲裁、民事诉讼。
信访
依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教师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应当深入调查,依据法规政策,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在60天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可以延长30日。
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可以向信访承办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核。上级机关有责任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信访答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信访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文所说的教师合法权益,均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张某明确的书面答复。
教师申诉
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的、专门性的行政权利救济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对教师申诉案件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妥善地进行审查和处理。案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
教师不服申诉处理意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信访,上级机关应当予以核查,如确认承办单位对教师申诉处理不当,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直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申诉,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30天内给张某明确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师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状告该行政机关不作为。
2.教师对信访承办机关的信访答复不服,并且该信访答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信访承办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使该案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信访答复在实践中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教师不服教师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且该决定内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教师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使该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实践中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答复或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张某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状告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如果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了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而张某不服,张某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在实践中,教师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行政机关不作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教师的申请并判决该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2.教师不服信访承办机关的信访答复,并且该信访答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信访教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该案件进入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信访答复在实践中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教师不服教师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且该决定内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教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而使该案件进入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张某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了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而张某不服,那么,张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信访答复或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调解
调解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第三人的劝说诱导,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人只能说服劝导,而不能自主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争议双方能否达成协议。
依据2003年教育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内。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教师申请调解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达成一致协议的,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在调解人的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然后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印章。调解不成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劝说诱导,进行调解。
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人事仲裁的处理遵循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的原则,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以使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依据1997年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02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中小学校是事业单位,所以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教师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教师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但张某应当注意仲裁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案件的活动。
依据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教师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法处理教师与学校发生的纠纷。
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决学校辞退自己的问题。
综上,上述7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提是教师先申请了信访、教师申诉,否则,教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前提是教师先申请了人事仲裁,否则,教师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 许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