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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别通过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对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在人文情怀和法制完善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价值,应该被广泛推进。
【关键词】司法救助;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损失得以弥补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1)犯罪人的赔偿即刑事损害赔偿;(2)保险理赔;(3)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的救助;(4)社会捐助。司法救济的对象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暴力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被告人的严重侵害,往往导致极其严重甚至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暴力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理应成为司法救济第一位的救济对象。
在某案中,许多被害人的妻子、儿女陷入生活贫困当中。这说明,当被害人因遭受暴力犯罪失去劳动能力或者丧失生命时,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属于司法救济的救济对象。近亲属的范围则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则确定。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是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往往成为最主要的救济对象。
一般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而言,其价值取向如何?
一、基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价值分析
目前,许多研究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成果主张,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既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责任、人道主义、促进司法权威、防止向犯罪人转化等观点。其同样适用于被害人近亲属的司法救助。
具体而言,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政府有义务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上更应如此。被害人补偿及司法救助可以增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私下交易逃避国家法律追究。被害人补偿及司法救助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满足,不至于因得不到补偿而将不满情绪发泄到他人身上引发新的犯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最为关键的实践基础在于,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寻求赔偿的唯一直接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面临一系列“尴尬”。尽管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很多刑事罪犯往往一贫如洗,受害者家属都可能罪犯经济状况不好而放弃民事赔偿。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从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
二、基于死刑案件的特殊价值分析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被害人补偿及家属司法救助,可能引发更为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一)降低对死刑罪犯的排斥与憎恶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诸如某案等轰动全国的杀人案,对于失去亲人的被害人近亲属而言,对死刑罪犯的憎恶感尤为强烈。许多被害人会把自身的境遇,包括亲情的剥离、生活的压力等,归咎于死刑罪犯。被害人近亲属对罪犯的这种排斥和憎恶越是强烈,其对被告人判决的干预诉求就越强烈。有时,一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将这种排斥和憎恶转移,发泄到罪犯的家属身上。
(二)解决被害人近亲属的特殊困难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是家庭经济支柱。被害人身亡的,往往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在海南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中,我们看到,黄某死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妻子在外地打工,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一家人生活艰难,两个孩子的学费成了难题。在黑龙江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本身聋哑,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还带有一个十岁的孩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这些被害人近亲属的特殊困难要超越一般的刑事案件。
(三)降低涉诉上访的现实需要
据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4年起全国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是集体上访的案件数呈现不断扩张态势,一直到2004年的期间内呈现持续增长势头。从2005年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上新《信访条例》施行,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集中处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全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量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总体数量仍居高不下。许多上访案件涉及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司法机关处理上访问题的负荷相当沉重,形势相当严峻。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方上访问题较为突出。一般而言,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然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的愿望。然而,由于国家追诉原则的限制,使得被害人的“复仇”愿望被国家追诉活动所取代。如在“邱兴华杀人案”中,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复仇”愿望可以通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而实现。对于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往往比整个社会来得更直接、更刻骨铭心,其对被告人的仇恨并不会因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就消解。而当严重犯罪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自首立功等原因而“不杀”时,被害人往往会把不满情绪发泄出来,示威、上访、殴打法官、冲击法院、冲击国家机关,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的上访动机比较明确。很多被害人近亲属认为“政府”应当主持正义,帮扶济困。一旦地方政府无法抚慰,许多被害人近亲属选择上访。在死刑案件中,针对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的一个直接的实施效果是,降低被害人近亲属上访率。例如,在黑龙江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中,杨某领取救助资金后,对法院以往的工作表示理解,对法院积极解决她生活的实际困难表示感谢,并一再表示她将要领孩子好好过日子,不再上访。
参考文献:
[1]陈骏涛,周凯丽.论死刑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安抚机制的构建[J].长沙大学学报,2011(05).
[2]雷蕾.黑龙江省法院向贫困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EB/OL].载http://www.sina.com.cn 2008.4.22.
【关键词】司法救助;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损失得以弥补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1)犯罪人的赔偿即刑事损害赔偿;(2)保险理赔;(3)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的救助;(4)社会捐助。司法救济的对象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暴力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被告人的严重侵害,往往导致极其严重甚至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暴力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理应成为司法救济第一位的救济对象。
在某案中,许多被害人的妻子、儿女陷入生活贫困当中。这说明,当被害人因遭受暴力犯罪失去劳动能力或者丧失生命时,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属于司法救济的救济对象。近亲属的范围则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则确定。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是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往往成为最主要的救济对象。
一般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而言,其价值取向如何?
一、基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价值分析
目前,许多研究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成果主张,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既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责任、人道主义、促进司法权威、防止向犯罪人转化等观点。其同样适用于被害人近亲属的司法救助。
具体而言,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政府有义务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上更应如此。被害人补偿及司法救助可以增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私下交易逃避国家法律追究。被害人补偿及司法救助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满足,不至于因得不到补偿而将不满情绪发泄到他人身上引发新的犯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最为关键的实践基础在于,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寻求赔偿的唯一直接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面临一系列“尴尬”。尽管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很多刑事罪犯往往一贫如洗,受害者家属都可能罪犯经济状况不好而放弃民事赔偿。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从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
二、基于死刑案件的特殊价值分析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被害人补偿及家属司法救助,可能引发更为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一)降低对死刑罪犯的排斥与憎恶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诸如某案等轰动全国的杀人案,对于失去亲人的被害人近亲属而言,对死刑罪犯的憎恶感尤为强烈。许多被害人会把自身的境遇,包括亲情的剥离、生活的压力等,归咎于死刑罪犯。被害人近亲属对罪犯的这种排斥和憎恶越是强烈,其对被告人判决的干预诉求就越强烈。有时,一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将这种排斥和憎恶转移,发泄到罪犯的家属身上。
(二)解决被害人近亲属的特殊困难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是家庭经济支柱。被害人身亡的,往往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在海南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中,我们看到,黄某死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妻子在外地打工,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一家人生活艰难,两个孩子的学费成了难题。在黑龙江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本身聋哑,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还带有一个十岁的孩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这些被害人近亲属的特殊困难要超越一般的刑事案件。
(三)降低涉诉上访的现实需要
据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4年起全国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是集体上访的案件数呈现不断扩张态势,一直到2004年的期间内呈现持续增长势头。从2005年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上新《信访条例》施行,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集中处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全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量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总体数量仍居高不下。许多上访案件涉及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司法机关处理上访问题的负荷相当沉重,形势相当严峻。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方上访问题较为突出。一般而言,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然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的愿望。然而,由于国家追诉原则的限制,使得被害人的“复仇”愿望被国家追诉活动所取代。如在“邱兴华杀人案”中,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复仇”愿望可以通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而实现。对于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往往比整个社会来得更直接、更刻骨铭心,其对被告人的仇恨并不会因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就消解。而当严重犯罪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自首立功等原因而“不杀”时,被害人往往会把不满情绪发泄出来,示威、上访、殴打法官、冲击法院、冲击国家机关,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的上访动机比较明确。很多被害人近亲属认为“政府”应当主持正义,帮扶济困。一旦地方政府无法抚慰,许多被害人近亲属选择上访。在死刑案件中,针对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的一个直接的实施效果是,降低被害人近亲属上访率。例如,在黑龙江省法院首例死刑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中,杨某领取救助资金后,对法院以往的工作表示理解,对法院积极解决她生活的实际困难表示感谢,并一再表示她将要领孩子好好过日子,不再上访。
参考文献:
[1]陈骏涛,周凯丽.论死刑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安抚机制的构建[J].长沙大学学报,2011(05).
[2]雷蕾.黑龙江省法院向贫困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EB/OL].载http://www.sina.com.cn 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