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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4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如何应用庭前审理措施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包括需要采取庭前审理措施的情形、采取庭前审理措施的注意事项以及应用效果。相关地,文章还对该条规定如何促进仲裁案件处理的不同参与者,包括仲裁员、办案秘书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提高办案效率的相关动力、责任和便利方面的作用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