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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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慈城古县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被誉为“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是一座有着1200年县城史的历史文化古镇,拥有大量完整的明清官宦宅第群和传统棋盘式街巷格局风貌。在慈城古县城2.17平方公里的保护区范围内,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十余处,较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古迹遍布。慈城古县城展现给世人的,除了可见的文物古迹,还有悠久且独具特色的慈城文化,诸如:慈孝、儒学、儒商等。2003年,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5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慈城镇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利用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产业结构、居住形态等与古县城整体保护不相适应,部分厂房设施、违章建筑等破坏了古县城的环境和风貌;二是目前现存传统建筑损坏和改建现象严重,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需要进行修缮和整体风貌维护;三是古县城保护管理涉及文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需要根据古县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实际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慈城古县城保护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二、关于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的确定,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为主要依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并对分区保护的范围作了界定。同时规定,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二)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为了推动慈城古县城的统一管理和执法,借鉴国内各地在古城保护中成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实践,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关于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如第十一条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各项建设设定了条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慈城古县城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慈城古县城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等。
  (四)关于慈城古县城利用。对慈城古县城进行立法保护,其中重要的目的就是以保护保存为前提,以可持续利用为要求,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第三十二条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五)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对大量的违法行为已有处理规定,条例不再重复;同时根据条例的内容,补充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使用时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六)关于传统建筑。考虑到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外,还存有大量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对名镇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作了规定,因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江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慈城古县城历史风貌和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并在相关条文中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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