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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村旅游盛行,“农家乐”备受游客青睐,不少村民为创收经营起了特色“农家乐”。经营“农家乐”收入固然可观,但高收益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顾客到厨房催菜因地滑摔伤
【案例】老唐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老唐夫妇将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因菜肴味道较好,性价比较高,在当地小有名气。
某日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这里春游。临近傍晚时,几个人听说附近老唐经营的“农家乐”较为有名,就一同前往品尝,老唐热情地接待了高先生等人。期间,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因伤势严重,高先生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唐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万余元。而老唐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导致自己摔伤,应自担损失。之后,高先生将老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说法】
首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唐一家作为农家院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包括卫生问、厨房在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为每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然而,老唐的厨房地面湿滑,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高先生摔倒受伤,损害消费者利益,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消费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避免受到伤害。如果消费者因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损害,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先生作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饭店厨房这种特殊环境有足够的认识,知道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先生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因其自身亦存在過错,故应当减轻老唐一家的侵权责任。
擅自改造院内房屋因违章面临强拆
【案例】老李经营农家院多年,生意一直很红火。老李家院内建有四间北正房、二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几年下来,为了照顾生意,老李一家三口都搬到了西厢房居住,把其余的房子都改成了客房。可即便这样,房源依然紧俏。
之后,老李在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西厢房上各加盖了一层,建设成客房招揽生意,因影响了邻居的采光,引发两家矛盾。镇政府认定老李加盖的二层房间为违章建筑,向老李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因老李未在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内拆除违章建筑,镇政府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对老李加盖的二层厢房进行强制拆除。最终,法院支持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判决对老李加盖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说法】
在农村,无论是占用土地还是建设房屋,都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或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均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老李在申请加盖房屋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厢房,其加盖的厢房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乡镇一级政府或是土地管理部门等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有权要求其强制拆除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参谋问答
放弃继承权就能不赡养父母吗
【案例】小张的母亲早年过世,父亲几年前和弟弟一家产生矛盾,在家庭会议上,弟弟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同时放弃继承权。当时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参与矛盾调解的家族几位长者都在场,对此他们可以做证。父亲日前去世,但小张的弟弟此时又表示房产应当平分,并说他当时说的是气话,继承是他的权利,他不愿意放弃。那么,小张的弟弟现在还有继承权吗?如果有的话,那么多年他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应当少分财产给他?
【评析】小张的弟弟在这种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他提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成立,因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发生效力。多年来小张一直赡养父亲,在分得遗产时,他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而他的弟弟多年来并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顾客到厨房催菜因地滑摔伤
【案例】老唐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老唐夫妇将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因菜肴味道较好,性价比较高,在当地小有名气。
某日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这里春游。临近傍晚时,几个人听说附近老唐经营的“农家乐”较为有名,就一同前往品尝,老唐热情地接待了高先生等人。期间,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因伤势严重,高先生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唐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万余元。而老唐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导致自己摔伤,应自担损失。之后,高先生将老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说法】
首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唐一家作为农家院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包括卫生问、厨房在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为每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然而,老唐的厨房地面湿滑,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高先生摔倒受伤,损害消费者利益,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消费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避免受到伤害。如果消费者因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损害,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先生作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饭店厨房这种特殊环境有足够的认识,知道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先生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因其自身亦存在過错,故应当减轻老唐一家的侵权责任。
擅自改造院内房屋因违章面临强拆
【案例】老李经营农家院多年,生意一直很红火。老李家院内建有四间北正房、二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几年下来,为了照顾生意,老李一家三口都搬到了西厢房居住,把其余的房子都改成了客房。可即便这样,房源依然紧俏。
之后,老李在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西厢房上各加盖了一层,建设成客房招揽生意,因影响了邻居的采光,引发两家矛盾。镇政府认定老李加盖的二层房间为违章建筑,向老李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因老李未在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内拆除违章建筑,镇政府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对老李加盖的二层厢房进行强制拆除。最终,法院支持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判决对老李加盖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说法】
在农村,无论是占用土地还是建设房屋,都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或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均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老李在申请加盖房屋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厢房,其加盖的厢房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乡镇一级政府或是土地管理部门等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有权要求其强制拆除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参谋问答
放弃继承权就能不赡养父母吗
【案例】小张的母亲早年过世,父亲几年前和弟弟一家产生矛盾,在家庭会议上,弟弟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同时放弃继承权。当时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参与矛盾调解的家族几位长者都在场,对此他们可以做证。父亲日前去世,但小张的弟弟此时又表示房产应当平分,并说他当时说的是气话,继承是他的权利,他不愿意放弃。那么,小张的弟弟现在还有继承权吗?如果有的话,那么多年他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应当少分财产给他?
【评析】小张的弟弟在这种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他提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成立,因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发生效力。多年来小张一直赡养父亲,在分得遗产时,他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而他的弟弟多年来并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