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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成人标准构建的刑法体系下,报应主义主导话语权,每当发生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就会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主张以刑罚手段处置"熊孩子"。[1]但我们认为该种主张治标不治本,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合理把握刑罚必要性,完善非刑罚措施,以多元化方法理性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