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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A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分析师并签订保密协议等文件。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项目的数据架构工作。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A公司在职期间,出资成立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