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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受害者尊严和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将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