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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作为当前的社会问题,形式多样,现状不容乐观。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极大,尤其是对妇女和孩子。法律之于家庭暴力,是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从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角度出发,对施暴者予以惩戒、对其行为予以强制矫治,给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和保护,从而恢复家庭和谐稳定的状态。
不久前谢幕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就特意设置了“家庭暴力研讨会”。此次会议上,许多学者、律师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分析,《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对于被家暴的群体来说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相对应的“人身保护令”也将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进入法律规范中,它有望可以有效的抑制家庭暴力这把悬挂在和谐家庭之上的利剑。
一、防治家庭暴力的法理基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加在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性关系上的伤害或者痛苦,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对于不同社会专业、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应对手段。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法律籍由调整行为人的行为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法律从其本质来讲就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来化解纠纷、构建秩序、实现正义。因此,对于家庭暴力,法律所能做的,首先是设定行为规范——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以指导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其次是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裁、救济制度,用于纠正失范行为,救济受害人。
从法理层面上看,一般性行为规范的设定为制裁救济制度提供了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制裁救济制度——保护令制度
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英美法系人身保护令制度,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裁和救济制度。首次进入我国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由此开启了法院可以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先河,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后,全国72家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建立的“行为保全”制度,终于使人身保护令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人身保护令正式得以全面适用。
民事保护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的要求而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1.保护令制度涵盖的内容
保护令指法院依申请人之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但不管被申请人是否到庭,于审理程序后所核发之命令,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针对施暴者的保护令内容。主要有:①禁止命令。禁止相对人与被害者或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禁止相对人对申请人或其家人、同事为骚扰、接触、通话或其他联络行为。禁止相对人持有武器;②远离命令。包括命令相对人迁出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之住(居)所。命令相对人远离申请人或其家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特定场所;③亲权限制。保护令可对施暴者的亲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如可限定相对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者命令第三人监督探视,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驳回探视以保护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安全。在一些暂时保护令中还有禁止被申请人使子女离开法院辖区的规定;④财产限制。保护令可以限制施暴者对汽车、支票簿、保险卡等动产的占有,并令其支付对方占有该不动产之租金或抵押贷款。在暂时保护令中,多有禁止施暴者转移或损毁财物的规定;⑤行为矫治。即命令申请人接受家庭暴力之专业辅导或参与法院所许可的施暴者处遇计划,从而纠正施暴者的不良心理及暴力行为,以杜绝暴力的再次发生。
其二是针对受害人的保护、救济性规定。主要有:①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配偶生活费、子女抚养费或其他紧急资助;②准许申请人对于汽车、支票簿、保险卡等动产享有暂时占有权,并责令施暴者支付相关租金或抵押贷款;③责令相对人赔偿申请人因暴力行为所受之损害;④支持申请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暂时监护权。此外,还有派人护送等确保被害人及其家人安全的措施。
2.我国保护令制度现状
首先,听证通知的送达若被申请人拒绝接受听证通知,就要采取公告送达,人身保护令做出的时间效率就无法保证,导致受害人不能在第一时间受到保护。
其次,申请人举证难,听证程序完全仿照一审开庭的程序进行审理,而没有针对家庭暴力需要及时、快速反应的特点。
再次,人身保护令执行程序缺失。保护令的执行没有专门程序,是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时,参照强制执行程序。
最后,安全保障措施严重不足。申请人因为恐惧,往往需要更多地关注和保护。而实践中,针对人身保护令并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制度,申请人如惊弓之鸟的现象比比皆是。
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制度应当在实践操作中进行一系列的尝试,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1)缩短审查时效。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发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审查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
(2)建立快速的送达、听证、执行程序,避免被申请人利用程序性问题拖延。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适当倒置;送达执行,可以委托派出所、街道、妇联、居委会等共同派员到场;后续相关部门定期走访跟踪监督等。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
笔者认为,应当设置多机构合作机制的权力配置模式。首先,权力配置应当围绕司法权力进行,以司法为主导。其次,以“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为时段划分标准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如诉前警察机关制止暴力、保护被害人的职责,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取证、相关单位(如医院、医疗鉴定机构)强制作证的义务,诉讼完结后居(村)委会、社区协助实施行为矫治的义务等。最后,提高法院在合作机制中的地位,逐步达至以法院为核心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使家庭暴力无处生根。
笔者期待,尚在制定中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构建一整套的从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治理以及矫正的措施,以达到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抑制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控制。
不久前谢幕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就特意设置了“家庭暴力研讨会”。此次会议上,许多学者、律师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分析,《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对于被家暴的群体来说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相对应的“人身保护令”也将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进入法律规范中,它有望可以有效的抑制家庭暴力这把悬挂在和谐家庭之上的利剑。
一、防治家庭暴力的法理基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加在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性关系上的伤害或者痛苦,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对于不同社会专业、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应对手段。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法律籍由调整行为人的行为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法律从其本质来讲就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来化解纠纷、构建秩序、实现正义。因此,对于家庭暴力,法律所能做的,首先是设定行为规范——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以指导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其次是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裁、救济制度,用于纠正失范行为,救济受害人。
从法理层面上看,一般性行为规范的设定为制裁救济制度提供了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制裁救济制度——保护令制度
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英美法系人身保护令制度,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裁和救济制度。首次进入我国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由此开启了法院可以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先河,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后,全国72家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建立的“行为保全”制度,终于使人身保护令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人身保护令正式得以全面适用。
民事保护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的要求而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1.保护令制度涵盖的内容
保护令指法院依申请人之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但不管被申请人是否到庭,于审理程序后所核发之命令,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针对施暴者的保护令内容。主要有:①禁止命令。禁止相对人与被害者或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禁止相对人对申请人或其家人、同事为骚扰、接触、通话或其他联络行为。禁止相对人持有武器;②远离命令。包括命令相对人迁出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之住(居)所。命令相对人远离申请人或其家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特定场所;③亲权限制。保护令可对施暴者的亲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如可限定相对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者命令第三人监督探视,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驳回探视以保护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安全。在一些暂时保护令中还有禁止被申请人使子女离开法院辖区的规定;④财产限制。保护令可以限制施暴者对汽车、支票簿、保险卡等动产的占有,并令其支付对方占有该不动产之租金或抵押贷款。在暂时保护令中,多有禁止施暴者转移或损毁财物的规定;⑤行为矫治。即命令申请人接受家庭暴力之专业辅导或参与法院所许可的施暴者处遇计划,从而纠正施暴者的不良心理及暴力行为,以杜绝暴力的再次发生。
其二是针对受害人的保护、救济性规定。主要有:①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配偶生活费、子女抚养费或其他紧急资助;②准许申请人对于汽车、支票簿、保险卡等动产享有暂时占有权,并责令施暴者支付相关租金或抵押贷款;③责令相对人赔偿申请人因暴力行为所受之损害;④支持申请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暂时监护权。此外,还有派人护送等确保被害人及其家人安全的措施。
2.我国保护令制度现状
首先,听证通知的送达若被申请人拒绝接受听证通知,就要采取公告送达,人身保护令做出的时间效率就无法保证,导致受害人不能在第一时间受到保护。
其次,申请人举证难,听证程序完全仿照一审开庭的程序进行审理,而没有针对家庭暴力需要及时、快速反应的特点。
再次,人身保护令执行程序缺失。保护令的执行没有专门程序,是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时,参照强制执行程序。
最后,安全保障措施严重不足。申请人因为恐惧,往往需要更多地关注和保护。而实践中,针对人身保护令并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制度,申请人如惊弓之鸟的现象比比皆是。
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制度应当在实践操作中进行一系列的尝试,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1)缩短审查时效。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发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审查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
(2)建立快速的送达、听证、执行程序,避免被申请人利用程序性问题拖延。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适当倒置;送达执行,可以委托派出所、街道、妇联、居委会等共同派员到场;后续相关部门定期走访跟踪监督等。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
笔者认为,应当设置多机构合作机制的权力配置模式。首先,权力配置应当围绕司法权力进行,以司法为主导。其次,以“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为时段划分标准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如诉前警察机关制止暴力、保护被害人的职责,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取证、相关单位(如医院、医疗鉴定机构)强制作证的义务,诉讼完结后居(村)委会、社区协助实施行为矫治的义务等。最后,提高法院在合作机制中的地位,逐步达至以法院为核心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使家庭暴力无处生根。
笔者期待,尚在制定中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构建一整套的从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治理以及矫正的措施,以达到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抑制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