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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装箱等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他作为代理人,另一方面又作为独立经营人,这两种法律地位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将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独立经营业务时的地位确定为无船承运人,并为其规定了严格的从业条件。但这并没有彻底解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模糊的状态,笔者据此提出了判断其身份的三个标准:即合同条款、运输单据以及经营行为。